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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法律邊緣的中國線人

http://www.CRNTT.com   2012-07-25 10:55:04  


 
  線人身份的特殊性,從另一方面還體現在:線人與警方二者是在平等、自願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協議。警方提供賞金或減免刑罰作為酬勞,線人為警方提供犯罪線索。從《刑事特情偵查工作細則》規定中來看,線人一旦被偵查機關停止使用,便不再同偵查機關發生任何工作上的關係。然而這並不是所謂的“雇傭關係”。按照中國《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現實中線人並沒有和執法機關簽訂勞動合同,也並不算是執法機關的雇員,只是基於雙方懸賞的合同關係而已,實質上是向全社會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因而線人不能按照《勞動法》得到撫恤,也並不符合“因公殉職”的條件。

  由於線人屬於非在編人員且執法機關沒有固定資金來源,線人報酬隨意遭到扣減或拖欠

  然而,線人作為非在編人員,並由於身份保密的要求並沒有明確的聯繫人,也沒有任何合同協議,更沒有相對固定的專項資金來源,執法機關在使用線人提供的線索破案後,無法兌現線人應得的酬勞時有發生。作為個體身份出現的線人,如果對自身權益缺乏充分的認識,且沒有足夠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利益,現實中,執法部門經常隨意扣減或拖欠線人報酬,甚至故意謊報或隱瞞執法成果,使得線人拿不到應得的酬金且沒有發言權。

  面對線人動機很大一部分是為了獲得報酬,有些職業線人更是以酬勞作為生活來源的現狀,香港政府就線人報酬來源建立了“線人基金”,馬來西亞線人制度也依舊線人與警方關係的緊密程度不同,分為三種不同的身份並對應不同的酬金等級,統一從“秘密服務基金”中支取。美國也設立了相關資金項目,將所有支付給線人的賞金按照數額的多少由不同級別的人員審批——例如普通警探只有200美元審批權,而單筆費用超過2500美元時,需由執法部門總部的相應高級官員批准。上述所有的行為都是在及其秘密的條件下進行的,除了直接負責人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知曉。


  結 語:除了生命安全、勞動報酬和賠償無法保障以外,線人的刑事豁免權、拒絕出庭作證的權利等,時常無法得到兌現。走在法律、社會和生活的邊緣的中國線人,又該向誰訴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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