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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評月刊: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與前景導向 | |
http://www.CRNTT.com 2025-02-08 00:1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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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規制比較 兩岸均重視對司法人工智能應用進行規制,以期能够充分發揮科技賦能作用,同時遏制技術發展帶來的未知風險,但在規制理念與規制方式上有所不同。 大陸主要秉承底綫思維,以《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意見》為基礎,通過建構基本指導原則的方式對司法人工智能予以規制,著重從數據安全風險、司法公正風險和倫理道德風險等三個方面作出安排。由於《人工智能司法應用意見》本身并非基本法律規範,而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下級法院的業務指導,因此不屬於具體的法律規則。大陸尚未出台更具體完善的規制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規範性文件,而是選擇以法律原則作為基本支撑,靈活處理司法人工智能應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 台灣地區對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規制較之大陸的底綫模式更加嚴格,特別是在司法人工智能應用的准入適用上格外苛刻。若將大陸所采用的策略總結為較寬鬆的負面清單禁止模式,台灣地區則更類似於一種極其嚴苛的正面清單准入模式。台灣地區秉承嚴格限控的規制理念,采取審慎監管的模式,不願放鬆司法人工智能融入訴訟活動的閘口,導致其實踐使用的司法人工智能較少,這本身就是其規制策略的表現。即便是已推出的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如量刑資訊系統、AI寫判決系統等,也通過限定應用案件類型、限制地區試點等方式予以嚴密監管。其餘如中文語音識別系統等,雖風險可控,但推廣工作亦較為遲緩。即便如此,台灣地區應用司法人工智能也面臨質疑。有學者認為司法人工智能與法治原則之間存在緊張關係,在大多數場景中難以兼容。⑥可見,目前台灣地區對司法人工智能不甚信任,故而在規制上更加嚴厲。 3.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基本模式 基於對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方式與規制情況的考察,可提煉出兩種基本模式,分別為大陸的發展優先模式和台灣地區的安全優先模式。此兩種模式代表著兩岸對待司法人工智能的不同心態,亦潛藏著當前兩岸在司法文化理解方面所存在的差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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