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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評月刊:兩岸司法人工智能應用與前景導向 | |
http://www.CRNTT.com 2025-02-08 00:1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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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性規制理念⑯的提出為實現這一平衡提供了宏觀指引。包容性規制理念主張兼顧工具理性與價值理性,充分認識技術賦能解決現實問題的能力,同時要求通過技術賦予權利,建構技術性正當程序,將“以人為本”作為基本準則。目前,大陸的探索廣泛而相對激進,台灣地區則謹慎而相對保守,應從其間吸收經驗,采取更加適中均衡的實踐方略。具體而言,當下在司法人工智能主體地位上仍應堅持“人主機輔”的狀態,這是最為根本的要求,以防止人的異化和實質正義受損。同時應當考慮加強對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場景設置的技術論證與倫理論證,根據干預基本權利程度的不同,分層次設置不同的論證標準。對於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工智能應用需更為審慎,但對於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可以更加積極地推行司法人工智能,如此能够較好地發展技術,同時又不至於失控。再進一步,應明確數據開放渠道與範圍,增強人工智能運行透明性,以減緩算法黑箱與算法歧視帶來的問題,使之更易受到監督。 2.搭建司法人工智能融合的專門性制度架構 在包容性規制理念的指引下,可分階段具體建構更為完善的法律程序,切合同時涉及兩岸民衆相關利益之司法活動場景的實際需求,促動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相結合,盡力兼顧發展與安全。因此,需結合當下情況與長遠情況,逐步搭建融合橋梁,由初步融合穩健過渡到全面融合,通過更強的數字正義促使兩岸人心契合,逐步接受更先進的司法文化和更實質的公平正義。 其一,就當前狀態而言,可先協商建立兩岸法律服務智能協同系統,用以處理同時涉及兩岸民衆相關利益的法律問題。主要涉及兩岸法律查明功能、兩岸法律智能送達功能、兩岸法律智能問答功能等初級司法人工智能服務系統,并就此建構相應的制度合作框架,促使兩岸能够有機會進一步建立起法治聯繫。 其二,可建立專門的司法人工智能科技准入審核機制。若兩岸能够搭建起初步合作框架,則可共同協商設立准入審核機制,通過設立司法人工智能技術能力審查委員會、司法人工智能倫理審查委員會,評判司法人工智能可以進入哪些場景中予以適用。在具體操作上,可先將兩岸共同准許并應用的司法人工智能科技,運用於同時涉及兩岸民衆相關利益的司法場景中。伴隨統一進程的推行,則可容許更多司法人工智能系統處理此類場景。 其三,從長期來看,祖國終將統一,可以建立兩岸法治融合司法人工智能輔助工作系統,輔助兩岸專家協商兩岸法律制度整體融合發展的相應工作。通過吸收港澳回歸進程中處理法律事務的相應經驗,逐步完善兩岸法治融合方案,直至從根本上彌合其間的不利差異,結合地區發展實際,推動兩岸法治融合進程。 結語 無論是當下,還是台灣回歸祖國懷抱之後,衹要司法人工智能應用得當,就能更好地實現司法公平正義,增強民衆可接受性,發揮其推動海峽兩岸法治融合的潛能,促進兩岸在法治文化上進一步心靈契合。當前在發展司法人工智能的過程中,應當以法治融合作為導向,擘畫相應圖景,通過加強溝通聯絡,逐步推動司法人工智能進入兩岸法治場景之中。其後,伴隨統一進程的加快,深化司法人工智能的應用,最終由司法人工智能輔助兩岸法治統一活動,將更具可行性且更加穩妥。相信兩岸民衆,終會共同受益於司法人工智能帶來的法治革新,達致人心相融境界,共襄中華民族復興偉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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