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國際視野 】 【打 印
香港反對派搞事 祗會推遲普選

http://www.CRNTT.com   2009-11-15 12:25:52  


香港反對派玩弄政改,實在是消遣香港民衆,拖延香港民主發展。
  中評社香港11月15日訊/《大公報》今天登出郭清風的文章“政客搞事只會推遲普選”,作者表示:兩次政改倘若都是“原地踏步”,一下子就跳躍式進展到兩個普選,是不是真正的“循序漸進”呢?特別是立法會普選,時間表列明“最早”是二○二○年。那麼,“最遲”呢?這就不好說了。反對派“搞搞震”,只會推遲普選,不會提早普選。文章內容如下:

  剛剛展開諮詢的政改是個大議題,行政長官曾蔭權已分別會見各黨派的立法會議員,聽取他們對政改的意見。在具體方案確定後,跟著就會進行公眾諮詢。對香港而言,政改議題顯然是一項政治大工程。

  既然政改是一個大議題,其下必然有一些分議題,例如,民建聯提出增加立法會十個議席,地區直選和功能組別各佔五席;自由黨提出應加入更多民主元素,包括增加選委會的人數至一千二百人或一千六百人,擴大功能組別的選民基礎;經濟動力主張保留功能組別;反對派則堅持落實二○一二年雙普選;其他政團或獨立議員也各有不同意見或建議。

           原地踏步 何來“漸進”

  政府聽取各黨派意見及諮詢民意,這樣的局面本身已是民主的表現。“民主”者,人民(市民)當家作主也。換言之,像政改這樣的大事,政府要聽取民意,以民意為依歸,最終是根據主流民意提出政改方案,並作出決定,再由立法會遵照《基本法》的規定,通過或不通過政改方案。假如方案不獲通過,則本港政制改革就會“原地踏步”。這樣的情形,二○○五年已試過一次。依照《基本法》附件一之七和附件二之三的規定,政改方案即兩個產生辦法必須由立法會全體議員的三分之二(即四十票)多數通過。二○○五年那次,反對派二十三名議員“捆綁”進行反對,結果政改方案未能通過。但值得指出,政制“原地踏步”,對本港社會和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也未見有任何重大或明顯的影響。說到底,在廣大市民的心目中,畢竟仍然是“飯票重要過選票”也。

  政改在本港既是一項政治大工程,意味著市民人人都有責任給予支持、協助,包括在公眾諮詢期提出意見或看法或建議,透過政黨或社團提出同樣也有正面作用,也是對政改的重視和幫助。退一萬步說,至低限度不可對政改“搞搞震,冇幫襯”。但反對派就沒有這種想法和做法了,恰恰相反,來來去去就是那麼一批人的反對派,倒不能說他們對政改無認識,他們認識是有的,但他們立定主意,要在政改的諮詢過程中搗蛋、攪局。反對派之所以為反對派,這是主要原因之一。這也清楚說明,反對派的言行,為什麼常常與社會的利益、市民大眾的利益背道而馳。

                政客搞事 自取其辱

  反對派在這次政改諮詢中,竟然還是堅持提出“落實二○一二年雙普選”,這是他們在二○○五年提出政改方案時的立場和態度的翻版,既談不上“與時俱進”,更表現出“花崗岩腦袋”,可形容為“特級頑固”或“頂級頑固”。現實地說,“二○一二年雙普選”,可能嗎?答案是:絕對不可能!

  全國人大常委會早於二○○七年已決定並正式宣布,二○一二年不會有雙普選。按照中央的決策,香港的政制發展時間表是:二○一七年實現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最早於二○二○年達至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目標。這一時間表,十分明確,絕不含糊。在這一時間表面前,反對派還堅持提出“落實二○一二年雙普選”,若說這樣做不是“搞搞震”,那又是什麼?

  《基本法》第八章,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這兩條規定不難看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本港政制發展所具有的權威性。既然人大常委會決定了二○一二年沒有什麼“雙普選”,而且兩個普選的時間表也已經公諸於眾,並獲得了廣大市民的認同、擁護和支持,反對派還提出什麼“落實二○一二年雙普選”,除了明顯是有意“搞搞震”之外,若論這一言行的結果,可以料定,必然是“踢到鐵板”或“撞破腦袋”。

  關於政改中涉及的兩個產生辦法,在《基本法》附件一之七及附件二之三中均有規定,那就是有任何的改變都必須由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反對派因為共有二十三名議員,佔立法會六十名議員的三分之一以上,這就成了反對的“王牌”,他們“捆綁”在一起,就可以否決政改方案。○五年的情形就是如此。假如二○一○年立法會表決新的政改方案時“歷史重演”,除了本港政制繼續“原地踏步”之外,會不會對二○一七年及二○二○年的兩個普選時間表造成重大影響呢?筆者認為,這方面的形勢發展,各方有必要密切關注。

            倘再“捆綁” 只會誤事

  有人認為,無論有關二○一二年的政改諮詢結果如何,以及政改方案是否在立法會通過,二○一七年和二○二○年兩個產生辦法,即普選時間表不變。這樣的立論,是不是說得太“滿”,太“直”了一些?會不會將來連“轉彎”的餘地也沒有?從政治上看,“政治是妥協的藝術”,把政治表態的話說得太“死”,似乎不是很高明的做法。香港缺少政治人才,這也可以說是一個例證。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和六十八條,對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體議員由普選產生的兩個辦法,都規定是有前提的,那就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試問,假如政制發展在二○一二年仍然是“原地踏步”,到二○一七年的“實際情況”就可以容許普選行政長官了嗎?

  又,到二○二○年時,“實際情況”能普選立法會全體議員了嗎?再者,兩次政改倘若都是“原地踏步”,一下子就跳躍式進展到先後兩個普選,又是不是真正的“循序漸進”呢?特別是立法會普選,時間表列明“最早”是二○二○年。

  那麼,“最遲”呢?這就不好說了。總之,反對派“搞搞震”,只會推遲普選,不會提早普選。“二○一二年雙普選”,反對派在夢裡“選”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