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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打黑 何需假新聞掩護?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10:12:31  


 
  附:

  律師執業,不能逾越法律紅線

  (見報稿:1月7日《重慶日報》)

  記者 餘虎 張軍興

  去年12月30日,北京律師李莊涉嫌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案,在江北區法院公開審理。在庭上,公訴人指控,李莊作為“涉黑”被告人龔剛模的辯護律師,誘導、唆使龔剛模編造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指使龔剛模推脫罪責;同時,他還引誘其他證人作偽證。

  這就是重慶打黑進入“深水區”後爆出的“律師造假門”。

  律師,作為法律工作者,有著怎樣的角色定位?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利界線在哪里?昨日,記者採訪了我市及國內著名的法學專家。

  辯護律師不能替犯罪嫌疑人謀取非法利益

  “辯護律師在辦案過程中決不能簡單地充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其辦案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框架下進行。”曾辦理多起全國著名大要案的中國地質大學(武漢)人權法研究所所長、國際刑法協會會員田聖斌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和《律師法》第28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替犯罪嫌疑人謀取非法利益。

  北京大學教授、憲政研究所所長蔡定劍指出,為被代理者辯護,是律師的責任所在。雖然按國際上通行的“保密義務”,牧師與律師免責,但律師的辯護應在法律的範圍之內進行。

  刑法專家、重慶大學法學院院長陳忠林教授全程參與了李莊案的庭審。他說,律師的基本職責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二是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三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但終極目標只有一個,那就是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刑訴法專家、西南政法大學教授高一飛說,律師作為正義的維護者,最基本的底線是不能說假話,更不能教唆委托人去說假話,這是對司法公正最大的擾亂。

  實事求是,律師執業的“生命線”

  被同行譽為刑法界“泰鬥”的西南政法大學教授趙長青,在重慶打黑系列案件中,先後參與了黎強案和陳明亮案的辯護。

  “我在第一次見到黎強時,第一句話就告訴他,要實事求是,把問題說清楚,我會負責任地為你辯護。”趙長青告訴記者,無論是會見黎強,還是為其進行法庭辯護,自己始終遵循了“實事求是”的原則,“這是律師的‘生命線’,一旦律師動歪腦筋,教唆當事人翻供或偽造證據,表面上看是為了當事人好,但如果被查出來,會讓當事人處罰加重。”

  刑訴法專家、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潘金貴認為,當事人和律師之間是委托人與被委托人的關係。但委托關係必須建立在合法的框架下,委托的事項不得與法律相悖。

  刑辯律師應遵守法律的紅線

  “《刑法》第306條,是規範律師行為的一條底線。”在陳忠林看來,在我國法律中,針對提供社會服務的每一種職業所涉及的犯罪行為,法律都設定了相應的罪名。比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生、會計等。“律師也不能例外。”他說。

  “正是有了這柄達摩克利斯劍,律師行為才得以有效規範。”刑法專家、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梅傳強說,2002年曾成功代理過成克傑、李紀周受賄案,廈門遠華走私案的北京著名律師張建中,就因觸犯《刑法》第306條,涉嫌為原北京市商業銀行中關村支行行長霍海音偽造證據,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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