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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打黑 何需假新聞掩護?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10:12:31  


 
  記者:現在中國司法腐敗比較普遍嘛,他存在一個就是作偽證和串供,這個方面您怎麼看?

  蔡:律師不是證人啊,怎麼作偽證呢?隱瞞一些不利的事實是律師的角色。

  記者:我指的是協助犯罪嫌疑人做偽證,比如說收買證人以間接的方式來做。

  蔡:你說的有些情況確實是這樣,確實有些律師採用唆使、教唆、賄賂的手段來作偽證,像這樣的,我想第一個層面律師應當有個職業道德規範來規範這種行為,另一方面就是這個要不要入罪,我剛才說的現在處於律師的發展過程中,這會對律師的權利不力啊。如果有這樣的行為,我們的立法應當有非常清楚的列舉。我的意思是,在司法中具體列舉這種行為,而不是含糊的說串供啊作偽證啊,不能讓它成為打擊律師的一種手段。

  記者:對,不要運動式的鬥爭式的扣罪名。

  蔡:哪些行為,你比如說,有意收買證人作出偽證,具體列舉這些行為,才能真正打擊那些違法的律師,而不是這樣一個糊塗的條款,把行使律師正當權利的也打進去了,這是對律師具體權利的侵害,為什麼現在很多律師不敢做刑事辯護,本身刑事辯護最需要律師的,很多人不願意去做、不敢去做,就是因為有這些條款在里面。我剛才說的兩種,目前我們更應該注重保護律師。注重保護律師的權利,容易形成司法上獨立公正的力量,如果有違法,我們也要嚴格的立法限制他,律師違法需要打擊的應當有嚴格的條款限制他,不能用這種口袋罪的辦法。

  記者:你對律師違反職業道德和違法大概這樣看,就是加強職業道德,法律上修改成列舉式的而不是籠統的歸罪,大概是這樣?

  蔡:對。剛才說的條款有點像口袋罪。我認為對於律師不良的行為應當有兩個層面,第一,加強律師的規範和職業道德,這個要靠行業自律來逐步形成,對於有這樣的行為,也不要拼命的入罪,在國外也是,通過行業道德來規範,有這樣的行為開出律師隊伍,這是很嚴重的懲罰啊,這是他得以謀生的手段,如果確實有再嚴重的話,你應該明確的列舉出來,而不是用這種口袋罪的辦法。

  記者:律師法修改時你也參與了討論,您覺得刑辯律師哪些權力需要加強和保障呢?

  蔡:我覺的第一個是律師的“三難”問題,修改律師法的時候還是沒有從根本上解決。閱卷難、會見難、忘了查一下啊,辯護難。會見,很多機關還是採取很嚴格的措施,採取各種手段吧,對會見時間等進行限制,閱卷也是。我覺的應該從律師的三難著手,再一個就是,我的意思是那個306條啊,還是要給予修改,有什麼辦法來替代,這是很重要的。“三難”、306條的問題國家要重視,因為他屬於模糊的條款,辯護律師弄不好就進去了,這在法治國家是很可怕的事情,這對法治和保護公民權利是很嚴重的打擊,把辯護律師看成壞人是非常錯誤的。律師是社會法律工作者,他就是為犯罪嫌疑人,哪怕最大惡極的,像什麼黑社會啊,都是維護法治的力量,律師制度與檢察制度、司法制度形成的是一個三角型的權利結構,你缺一方的就成一個支點了,支撐不住了,要從根本觀念上解決對律師的誤區。這三點是最重要的,轉變觀念是先導,廢除或者修改306條,再一個就是解決律師三難問題是個基礎建設。不能行使他的權利這個途徑都沒有,見不了當事人你怎麼去辯護啊,要給他充分的權利。再一個就是解決律師提前參與的問題,在這方面,在96年修改刑訴法的時候已經把律師的參與權提前了,這個還是不錯的,但應該讓律師和公安機關同時借入,這樣權利就比較平衡了。

  記者:刑辯律師哪些行為必須嚴格自律?

  蔡:確實有些律師在司法腐敗中確實扮演不正當的角色,有些律師打官司就是打關係,當然你不能只怪律師,主要的原因還是在司法機關本身,但律師也有職業規範,我也知道一些律師並不是找關係,但有些當事人啊找律師主要是看他的關係,當然有些律師是靠高超的本領,但是還是有大量律師在腐敗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有些律師辯護方法和手段低劣,職業道德水平低下,甚至無中生有製造證據,這也是必須要予以依法懲處的。犯罪人反過來指控辯護律師這個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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