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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打黑 何需假新聞掩護?

http://www.CRNTT.com   2010-01-23 10:12:31  


 
  記者:哈哈,這個在歷史上有沒有

  蔡:他為了某種立功,我們不能說,這個太可怕了。當然確實有些律師假冒證據是吧,這個可以以擾亂司法的罪名,列舉違法行為。像收買證人捏造證據,這樣的話,有待規範。擾亂司法秩序,到特別嚴重的時候便可以確定罪名了。律師也確實要加強職業道德水平,現在確實有些律師素質比較低,有些是靠打關係不是靠打法律,這樣也不利於司法的公正。

  記者:還一個就是李莊在庭上申請證人必須出庭,這個在我國現在法律有沒有依據。

  蔡:這是個非常荒唐的審判,在刑事訴訟中,證人不出庭的話,非常容易形成錯案,我在國外,在美國哦,只有兩種情況證人可以不出庭,是不能以口供證據來定罪,沒有當面質證的,這個證據是不可能成立的,這是基本的司法理念。一種情況是證人死掉了那沒辦法,還有就是非常少數的情況下,證人由於某種原因不能出庭需要法官與陪審團的批准,正常情況下證人必須出庭的,要不然證據是不可靠的。

  記者:一些調查顯示,在中國95%的證人都不出庭

  蔡:這是非常嚴重的對法治的破壞,你想啊,證人不出庭是非常容易出錯的,如果一個有關聯的,他肯定會先推掉自己的責任,必須說行賄受賄的,他肯定會說他行賄,而不會說他受賄,減掉自己的責任是一個人本性所在。倘若證據不上庭質證的話,很容易出問題。

  記者:對於出庭的問題,現在中國有沒有法律依據啊

  蔡:現在刑事訴訟法但是它沒有規定,這是我們法律很大的一個缺陷,你要卡住口頭提供的證據的話要經過當面質證的。當然對證人出庭的話也要有些其他的措施,像有些人說的威脅證人的安全的,畢竟是少數。

  記者:中國好像有很多證人啊自願的不出庭。

  蔡:出庭是公民的義務,你要了解當事人情況的話,必須出庭,不出庭要強制你,這是我們國家司法機關要做的事情。

  記者:刑訴法有沒規定必須出庭。

  蔡:沒有。

  記者:在西方對於一些大案子,黑社會什麼的,對證人權利有一保護措施,例如隱藏移居。

  蔡:一般的話,如果經過司法機關的確認,證人出庭的話可能要受到很嚴重的威脅,他就會有個保護令,如果影響生命的話,政府就會給他隱名埋姓,然後給他一筆錢。為了司法的公正,為了揭露犯罪他們會付出一些代價,這些代價也會比較大的,有的就遠走高飛了,這是政府埋單嘛。

  記者:我在採訪一些法官的時候,他們有這麼一個說法,就是這樣的話要消耗很多司法經費,中國的國情不允許,對於這個看法您怎麼看的。

  蔡:我認為他們是胡扯。你造的冤假錯案,現在也要賠償啊。人的生命人的自由能用價格來衡量的嗎,那樣的話,我們就不要我們的司法機關了,你保護公民權利不能馬馬虎虎的呀。你們這些是浪費納稅人的錢。養著你們卻把好人陷罪的話,是沒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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