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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罰剩飯剩菜有理有據嗎?

http://www.CRNTT.com   2013-05-30 11:09:03  


 
  對食客處以罰款會損害餐廳聲譽,影響經營,合肥擬制定相關處罰規定,但“罰款”從未被餐廳落實

  據《合肥晚報》報道,在合肥國購廣場金漢斯自助餐廳,餐台上設有提示牌,如果盤中剩下食物超過50克,將加收成本費。但經理表示“現在浪費的顧客很少,基本都能吃完,在我印象裡這條處罰規定沒有執行過。”一名前台服務員說,在客人拿食物的時候,我們都會提醒客人勤取少拿,大多數客人都能理解。其表示:雖然一些自助餐廳制定了“吃不完罰款”的規定,但基本沒執行過。“餐飲畢竟是服務行業,客人來吃飯是來享受食物和服務的,如果我們強制性執行,只會引起客人反感,損害餐廳的聲譽,對經營反而不利。”另一名自助餐餐廳的經理也表示:在餐廳設定“吃不完罰款”的規定,其實只是一個“紙老虎”,主要是為提醒客人不要浪費,估計沒有多少餐廳會真正處罰。

  ■ 重點在於,政府無權干涉公民個人生活。“罰款”本身就違法

  問題的關鍵不在於“政府怎麼管”,而是在涉及到公民個人生活和私德的領域,政府“根本無權干涉”

  政府干涉並不傷害到他人的個人行為,其正當性的一項重要考量便是公共權力與個人幸福的關係。在美國,現有的社會共識是,當個人選擇不損害到他人利益時,他行使的是正當的個人自由,政府不能動用公權力加以干涉和阻止。這種觀點認為,人是理性的動物,能夠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決定,不會做出違背自己幸福的事情。從這樣一種個人“明智選擇論”(prudent choice)又推導出一個政治原則,那就是,保存和擴展個人的行為自由(包括言論和行為),是政府在一個“好社會”中行使正當權力的主要目標。人民應當享有追求他們自己心目中幸福的自由權利,這是政府不該過問的事情。

  對於公民個人合法財產的保護,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明確規定,罰款更涉嫌違法

  消費者購買的食物屬於個人財產。而對於公民合法財產的保護,我國法律有明文規定。《憲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又及,《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對浪費食物進行罰款傷害公民財產權和個人尊嚴,是在製造不公

  表面上“剩飯剩菜罰款”讓浪費食物的“惡習”得到了糾正,道德得到了維護,社會風氣一朝澄清。但一個被忽視的基本事實是:個人財產權神聖不可侵犯是天經地義。對沒有吃完自己購買的食物者動輒處以罰款,實則是在製造不公。更重要的是,個人自治和尊嚴已成為當代文明的核心價值,而個人財產權收到尊重和保護是實現個人自治和保持個人尊嚴的必要條件。個人財產權使得個人擁有自己可以控制並不受他人干預的領域和範圍成為可能,從而使得個人可以擁有自己的精神世界,保有自己不容侵犯的穩私權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並不必考慮他人意願進行自由選擇,實現自己的價值。沒有個人財產權,個人自然要受制於他人或組織,處於服從、被強制狀態。在此狀態下,個人不可能具有獨立的人格、尊嚴,不可能擁有自己的價值觀念和道德信仰,也與政府部門“提高社會道德”的初衷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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