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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27刀殺人案該不該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7-22 09:45:47  


 
新聞鏈接:雲南高院判決書又引爭議

  2011年07月21日15:01羊城晚報 董柳

  羊城晚報訊 記者董柳報道:近日,又一份改判死緩的終審判決書傳至網絡後引發了網友關注。該判決書顯示,雲南昭通一男子殘殺女子27刀後,一審被判死刑,但雲南省高院終審改判死緩,理由是其有自首情節,且案件系“感情糾紛、矛盾激化而引發”。此外,判決書中的一句“(死者)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問題是本案誘因”更是引發了網友熱議。

男子殘殺女友改判死緩

  這份由雲南省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書顯示,2008年6月18日19時許,30歲的雲南昭通籍男子賽銳,與女友吳倩在昭陽一咖啡廳內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賽銳拿出事先准備好的一把刀刺殺吳倩頸、胸、腹、背部多處,致使吳倩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後,賽銳逃離現場。

  判決書稱,次日,賽銳的親屬電話告知公安部門說,賽銳願意投案,并請他們到賽銳返回途中去接。當日16時許,民警在賽銳返回途中,將其帶回公安機關。

  2009年,昭通中院一審以賽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賽銳不服上訴後,同年11月9日,雲南高院終審認為,賽銳有自首情節,且案件系“感情糾紛、矛盾激化而引發”,賽銳“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網友指判決書有“貓膩”

  這份判決書引起網友熱議,騰訊微博網友“肖海峰”指出,二審判決書的第4頁有“貓膩”:“被告人賽銳因發現女友與別的男子有不正常交往,雙方因此發生爭執。”他認為,判決書上“既看不到認定因感情問題爭執的證據,更看不到受害人有與別的男子有所謂‘不正常交往’的證據,何況,兩人并無婚姻關系,談何與他人不正常交往?”

  二審判決書第5頁稱:“吳倩不能正確處理感情問題確是本案誘因。”對此,“肖海峰”質疑:“判決書列明的證據里,只有賽銳的供述說到所謂‘不正常交往’,并無其他證據。難道高院僅憑被告一面之詞就可以認定如此關鍵事實?”

  “肖海峰”評論獲得了不少網友的共鳴。網友“老趙”認為,即使是戀人,也不能以此作為凶犯開脫罪責的理由。

死者家屬開微博求關注

  7月19日晚,死者吳倩的父母開通了名為“吳倩父母”的騰訊微博,將女兒的遭遇及相關判決書發至網絡,懇請“有正義感的人轉載”。

  20晚,羊城晚報記者電話采訪了吳倩的父母。他們說,當得知凶犯被改判死緩後,便向相關部門寄送了上百封申訴信件,但沒有得到回複。他們還稱,因為這份終審判決,賽銳被送往雲南中安監獄服刑至今。

  網友指出,終審判決書中說,當時出庭的公訴人認為被害人沒有過錯,不能對被告人從輕處罰,建議維持原判。但雲南高院對被害人是否有過錯卻做出相左的認定,并改判死緩。該網友發出疑問:雲南省檢察院是否有職責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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