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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岸數據跨境規則銜接的法治邏輯

http://www.CRNTT.com   2025-07-18 00:03:24  


表1-01:海峽兩岸數據跨境規則概覽
表1-02:海峽兩岸數據跨境規則概覽
 
  (二)兩岸數據跨境合作監管失位

  數據跨境關涉社會經濟、數據主權,倘若跨境監管不到位,恐危及國家安全。當今世界,不同國家或地區對數據跨境的政策態度和監管要求不盡相同,大致可分為以美國、歐盟為代表的開放監管模式和以中國、俄羅斯、印度為典型的嚴格規制模式兩類⑯。實現兩岸數據高效安全便捷流動,有必要推動數據跨境合作監管。然而,現階段兩岸針對數據跨境監管做出了不同的制度設定,尚未開展跨境監管合作。受數據性質、數據表現形式、數據流動專業要求等因素的影響,大陸對數據跨境監管職責的安排涉及國家網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業、電信、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門、公安、國家安全機關等,力圖構建“大而全”的數據跨境監管網絡。相較而言,台灣對數據跨境監管的部署則顯得“小而精”,主要明確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承擔檢查、處分非公務機關國際傳輸行為等職責,“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後承接上述機構的權責事項,但該會仍在籌備中。此外,台灣還針對資訊通訊安全成立了“資通安全研究院”,但近年頻發的資通安全事件將相關部門職能交叉、行政效率低下等問題暴露無遺。比如,台灣“健保署”退休官員洩露健保被保險人資料長達13年、黑客便宜兜售台灣民眾2357萬筆戶政資料、台灣“銓敘部”超過59萬筆文官職稱資料外洩等數據安全紕漏事故屢禁不絕,反映出台當局數據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能力亟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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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1-02:海峽兩岸數據跨境規則概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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