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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兩岸數據跨境規則銜接的法治邏輯

http://www.CRNTT.com   2025-07-18 00:03:24  


 
  (三)第三方協調模式

  一直以來,海峽兩岸積極參加國際組織和經濟合作平台。1991年,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開創了中國以主權國家、台灣和香港以地區經濟體加入國際組織的“APEC模式”⑲。隨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主權國家身份、中國台灣以地區經濟體身份加入了世界貿易組織(WTO)。通過WTO、APEC等第三方國際組織及其機制協調推進兩岸數據跨境規則銜接並非承認大陸與台灣為兩個國家,而是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的基礎上,主動調適主權國家與其地區經濟體的數據跨境規則差異。對此,兩岸可在WTO和APEC的引導及其規範框架下,靈活運用《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信息技術協定》(ITA)、《跨境隱私規則》(CBPR)等多邊協定,針對數據跨境合規等事項展開可持續常態化交流合作,在國際組織的共建邏輯下動態共商數據跨境規則,調節彼此數據跨境規則的內生張力,共享由兩岸數據安全有序便捷跨境流動帶來的豐碩發展成果。

  第一,靈活運用GATS和ITA。GATS規定國際服務貿易包括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自然人流動四種方式,其中與數據跨境流動最密切的莫過於“跨境交付”。兩岸可根據這一服務貿易類型作出不同範圍的承諾,為數據跨境規則銜接提供共同適用的國際法依據。同時,兩岸可根據ITA的相關規定積極展開談判,分階段削減兩岸信息技術產品關稅,推動ICT產業融合發展,以旺盛的數據流動現實需求倒逼兩岸數據跨境規則銜接。第二,充分發揮CBPR的作用。CBPR是APEC構建的國際認可的隱私保護框架,包括認證標準、准入問卷、評估標準、監管合作安排等重要內容⑳。兩岸可藉此開展與數據跨境流動相關的自評估、合規審查、糾紛解決等活動,在法治框架下推動兩岸數據跨境規則有效銜接。
  四、結語

  在數字經濟時代,鑒於數據要素特有的流動特性和蘊藏的巨大經濟價值,如何推動其於兩岸安全有序便捷跨境流動應受到更為廣泛的社會關注,而數據跨境規則銜接正是實現這一命題的制度旨歸。從國家、產業、個人的角度看,兩岸數據跨境規則銜接具有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產業融合、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多重效益。然而,囿於兩岸數據跨境規則尚未銜接,數據跨境面臨依據缺位、監管失位、權利保障錯位的系統性制度阻礙。基於探索兩岸跨境數據規則銜接的可行進路,本文建議單方主導、雙方聯合、第三方協調三管齊下,通過自主探索制定數據跨境“白名單制度”、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靈活運用國際協定等方式,協同推進兩岸數據跨境規則銜接。

  本文為2023年度廣東省本科高校教學質量與教學改革工程項目“‘邏輯-過程-目標’三維交叉融合的跨境數據法治人才培養策略研究”(項目編號:粵教高函〔2024〕9號)的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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