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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鑽法律空子 應及時堵塞

http://www.CRNTT.com   2010-02-21 10:00:33  


香港反對派靠鑽法律空子求名,其實也是走頭無路的反映。
  中評社香港2月21日訊/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維護法治,這是沒有疑義的。《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小憲法”,在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等重大原則問題上,《基本法》必須凌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相關法律(條例)。《基本法》條款不能僅以普通法原理來理解;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小憲法”,《基本法》條款和精神如與香港本地相關法律(條例)相抵觸,則後者必須服從前者。《大公報》今天登出楊堅的文章“基本法乃香港法治根本”,提出自己的觀點。文章內容如下:

  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維護法治,這是沒有疑義的。問題是:怎樣維護香港的法治?

  由於香港長期受英國“殖民管治”而實施普通法制度,國家主體則大體實施大陸法,作為兩種不同法律制度的結合點︱︱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便自然是一個兩種法律制度的特殊混合體;而且,由於《基本法》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小憲法”,在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等重大原則問題上,《基本法》必須凌駕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相關法律(條例)。亦即是說,作為兩種法律制度的混合,《基本法》條款不能僅以普通法原理來理解;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小憲法”,《基本法》條款和精神如與香港本地相關法律(條例)相抵觸,則後者必須服從前者。

         反對派鑽法律空子

  所以,根據香港本地《立法會條例》來應對反對派5名立法會議員的“總辭”並為其“補選”,僅按香港本地相關法律來衡量,可算是維護“法治”;但是,對《基本法》,我們又如何能算是維護呢?

  出現上述現象,根本上是香港政治基本矛盾演變的反映;在法律層面,則是折射香港政治形勢急劇變化,導致香港本地法律明顯與時代步伐相脫節,同時,暴露某些人心目中的“法治”是前朝留下來的習慣,是拘泥於香港本地的普通法體系,而忽視甚至無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國家主體法律制度特徵的《基本法》。

  如不是香港政治基本矛盾急劇演變而發生反對派以“5區總辭”、借助“補選”來發動“5區公投運動”,香港本地《立法會條例》不會出現巨大的漏洞。問題是,反對派既然“鑽”《立法會條例》的“空子”,有關方面是否也應及時堵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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