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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女中學生援交賣淫案

http://www.CRNTT.com   2011-11-08 10:59:56  


 
  跟未滿14歲的少女發生了性行為的,應該被提起公訴

  在此案件中,與兩名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係的男性應當以“嫖宿幼女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刑法規定,“與未滿14歲女孩發生性關係,不論女孩是否出於自願,依然構成嫖宿幼女罪,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與14-18歲少女進行性交易的男性,按照相關法律,並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目前的法律對“援交”其實一片空白,並沒有特別的規定

  不管是日本、香港,還是台灣地區都對“援交”有特別的法律規定,其中又以台灣地區最為嚴苛,全面打擊“援交”,保護未成年人。而從立法上看,也不止是追究刑責這麼簡單,還包括一系列的救濟措施,甚至還會懲戒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讓他們接受相關教育。

  台灣相關的立法最早頒布於1995年8月11 日,被稱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主要是針對“雛妓”現象制定的,為被迫賣淫的兒童少年提供預防、救援和安置的福利性服務。其中包含網絡管理條例,禁止18歲以下兒童青少年在網上散播交友信息,否則將被拘留,警方視具體情形給與懲罰。而賣淫的兒童青少年不會被追究刑責,但是必須要接受兩年的特殊教育,“買春者”跟16-18歲的少女發生性行為也會被追究刑責,會被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該條例於2008年12月進行了一次修訂,增加了島內中小學每學年應辦理少年兒童性交易防制教育課程。另外,條例規定,“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性交易之虞者,當地主管單位得令其父母、監護人或其它實際照顧的人接受8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的親職教育輔導,違反規定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條例還增加了對媒體、互聯網相關信息的管制,只要違反都會處以數目巨大的罰金。

  從上可以看出,目前中國大陸的相關法律在青少年的性交易(還不止“援交”)這個問題上顯得還是太過仁慈並且也太不全面。當然,不管是香港還是台灣,法律還會和社會公益並行,對未成年人和他們的父母提供援助乃至強制性的幫助。
 
  對跟未成年人發生性交易的人應該有相應的法律處罰

  上文已經提到,中國大陸現在的法律中,對於跟14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的人士其實沒有刑事懲罰。但是,在少女“援交”這個問題上,這些嫖客們有非常大的責任。

  所謂的“援交”,本來指的是少女為獲得金錢而答應與男士約會,但不一定伴有性行為。不過在現在的語境之下,基本上是指少女“自願”和嫖客發生情色交易。雖說強迫的成分表面看起來很少,但是這些與未成年人發生性交易的人不需要擔責任嗎?答案是否定的。

  目前,大陸關於“援交”的調查和研究非常之少。其中比較有參考價值的是去年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和中國兒童研究中心聯合做的《青少年援助交際行為訪談報告》,研究者花了2個多月的時間才說服18名從事援助交際的在校學生配合做了深度訪談,結果發現,“在社會中,將學生作為目標,有組織地進行誘導,才是(‘援交’的)根本原因。”在一篇講述沿海某地的少女從事“援交”的深度報道中也提到,這位少女就是在公交車上被一位中年男子給看中,引誘她去參與賣淫的。那些“大老板”都願意出高價找少女,有的甚至還有找處女的愛好,並為此一擲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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