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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50萬就判死刑”可行嗎

http://www.CRNTT.com   2012-03-19 10:23:17  


 
  貪污再多也未必判得了死刑立即執行

  另外,民眾還能夠直觀看到的是,同是貪污罪,貪得多比貪得少,差別未必太大。如貪污5萬元以上,可以判處5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而貪污500萬元以上甚至上千萬,也可能判處無期徒刑,5萬和500萬,貪污數額差距為100倍,但刑期卻可以相同,即使被判處無期徒刑,服刑期限往往也在15年左右。像原中石化老總陳同海這種巨貪,貪污1.95億人民幣才判了死緩。由於死緩99.9%可以減為無期,若“活動能力”出色,陳同海甚至十來年就可以出來“逍遙”。

  億級巨貪判死緩和無期的情況也決不在少數:王守業貪污1.6億無期,王成明3億死緩,石雪3.8億死緩,陳滿雄陳秋園4.2億,一個無期一個14年……

  貪污受賄數額越大,懲罰成本越小的執法後果,背離了刑罰的目的,嚴重削弱了刑罰的威懾作用,助長了貪污受賄等腐敗案件的高發。這個現實也讓許多網友認為目前貪污罪量刑畸輕。

  “腐敗有益論”“腐敗不可避免論”讓人心寒

  更讓人難以接受的是,在如今的腐敗成風的環境下,還有一些學者一本正經地說這是正常的。

  一些經濟學家曾經論證過腐敗的所謂“正功能”,認為“從發展經濟的角度看,僵化、過於集中但卻誠實的社會還不如一個同樣僵化、過於集中然而帶有欺詐性的社會;一個相對來說不太腐化的社會可能會發現,一定量的腐化不失為一種打通現代化道路的潤滑劑”。

  還有學者認為,職務方面的違規、違法乃至犯罪具有一定的普遍性,這與轉型社會所產生的“逼良為娼”機制有很大的關係,如果將其都作為犯罪處理,那麼就有不公正之嫌。

  作為一種研究,這些聲音或許有其道理。但在民眾聽來,這無疑是為貪污腐敗開脫,是無論如何不能接受的。這從反面促使民眾相信加強對貪污腐敗的嚴打是必要的。

  ■ 但“貪污50萬就判死刑”未必是一種好選擇

  貪官可惡,但過於降低死刑適用標準則不合適

  用立法手段加強打擊貪污腐敗的力度,這個願望無可厚非。但趙潤田的建議是否合理,則需慎重對待。在網友的留言中,網友不僅紛紛叫好,部分網友甚至還認為不僅要嚴辦貪官,甚至連家屬親朋都要連坐,“如此則所有官員聞貪色變,從此走向廉潔奉公的人間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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