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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50萬就判死刑”可行嗎

http://www.CRNTT.com   2012-03-19 10:23:17  


 
  ■ 懲治貪污,不光要“厲”,更要“嚴”

  當下反腐刑事政策的特點:“厲而不嚴”

  在當下中國的反腐刑事政策中,很突出的一個特征就是“厲而不嚴”。所謂“厲而不嚴”,是指一方面立法者對貪污賄賂犯罪中的核心罪“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設置了包括死刑、無期徒刑在內的重刑,刑罰體現了十分嚴厲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者又對貪污賄賂犯罪的構成要素“犯罪主體、客觀手段、主觀方面等”設置了諸多限制性的條件,使法網明顯表現出粗疏的一面,結果導致“查處的少、採取強制措施的少、不起訴的多、定罪免刑的多、判處緩刑的多、適用減刑、假釋的多”,法網“不嚴”,腐敗分子鑽空子漏掉了。

  換句話說,現行的反腐刑事政策限於“各種條件”,只是個“花架子”,能找出一些典型進行重判,但更多的往往就被漏過了,有些抓到的也懲治不了。這無疑違背了現代法治精神的要求。

  治理腐敗,須有“零容忍”思維

  法網的“空子”漏得有多大呢?有學者曾經作過統計,某市檢察機關查處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的“大案”(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比例,竟然高達85%以上,不少基層檢察院的案件統計數甚至都是100%,類似的情況在全國屢見不鮮。那麼,我們不禁要問,5萬元以下“小案”都去哪了呢?還是說,全國上下所有的官員“胃口”都如此之大,5萬元以下一律不入其眼?顯然,事實情況並非如此。

  但按現行法律,5000元以上的貪污就應當入罪,這意味著,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貪污,就沒什麼人管,差不多就屬於“可以伸手”的灰色地帶。

  事實上,千百年來官場的情況都是這樣的,重大案件“重拳出擊”、“樹立典型”,但小處全是“潛規則”。要想真正治理腐敗,須有“零容忍”思維。

  也許網友會問,“水至清則無魚”,“零容忍”做得到嗎?執法成本會不會太高?從發達國家的反腐經驗來看,這是必須經歷的一個歷程,這需要立法、執法、監督環節的全面提升。執政能力的提高,正要體現在這些細節之中。

  並且,嚴格執法,需從上層做起

  美國西北大學副教授溫特斯說,“打擊貪污的唯一有效方法,是從高層做起,採取一致性、不涉及政治的檢舉和獄刑。”所謂上行下效,廉潔的上層官員會任用廉潔的下屬,域外反腐敗的經驗告訴我們,這個思路也是非常重要的。


  □ 結 語

  對於我國反腐事業的實際情況而言,死刑仍是一把必需的震懾利器。但反腐事業的全面推進,仍有待人的觀念和制度的全面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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