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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案應讓證據和法律說了算 

http://www.CRNTT.com   2013-08-09 12:25:43  


 
  背景資料

  警方處理報案工作流程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後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採取下列步驟和方法:(一)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後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於犯罪案件。如果屬於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

  三、對立案材料的處理

  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然後製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後,製作《立案決定書》。最後,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

  對於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製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後,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並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複議,並將複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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