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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雜誌: 如何對待兩岸關係中情、理、法

http://www.CRNTT.com   2015-07-12 00:29:31  


 
  2、情與法的關係。海峽兩岸長期的分立分治造成兩岸人民在生活方式、價值選擇和共同體認知上出現了某些偏差。改革開放三十餘年來,中國大陸的經濟和綜合國力大幅提升,企盼民族復興的中國人民更加期待早日實現祖國統一,洗卻近代以來中國貧弱受欺的恥辱。這種心情是民族情感和愛國意識激發的,不可壓制。任何當政者都絕不可能允許和放縱“台灣獨立”,任何人推動和慫恿“台獨”都將成為歷史罪人。因而,大陸在2005年由全國人大表決通過《反分裂國家法》,雖以和平統一為方針,但規定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並指明了三種以非和平方式處理台灣問題的情況。應該說,愛國、反“台獨”的情愫,在台灣地區也如此。台灣公開支持“台獨”的屬小眾群體,大部分民眾嚮往幸福、自由的生活,嚮往中華民族屹立於世界,希望兩岸共創和平統一之路,至少能“維持現狀”。具體到“中華民國”的法律體系,台灣民情訴求體現在“中華民國”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中華民國政府”由所謂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中華民國的憲法修正及領土變更案亦由自由地區選舉人依相關法律程序辦理。”《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是在台灣結束動員戡亂之後對台灣當局統治權,即對“中華民國在台灣”事實統治權法律地位的認定。也即是在兩岸敵對狀態結束、簽訂和平協議之前,台灣當局保障台灣地區制度、軍事、對外關係與大陸分立的依據。上述“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案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共同構成現在台灣當局所謂“不統、不獨、不武”現狀的重要法源基礎。總之,兩岸雙方的“法”是兩岸民情和情勢的反映。

  3、理與法的關係。在“一中原則”問題上,兩岸分歧的焦點在“中華民國”法統上。1949年,國民黨敗退台灣,自認為其合法性來源於1946年的制憲國民大會,它是代表整個中國,包括大陸和台灣的“合法”政府,與新中國是正統之爭。1991年,台灣當局結束“動員戡亂”戰時體制,1992年頒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區分大陸地區與自由地區(台灣地區),1994年台灣直選,及至2000年,民進黨上台執政八年,台灣的政治生態產生巨大變化。近二十年來的台灣當局,認為其政權對內的合法性體現於台澎金馬地區的選民,當局是選民集體意志的體現。進而,民進黨提出台灣的前途由2300萬台灣人決定。國民黨馬英九認為他代表2300萬台灣人發聲,是台灣的“總統”。但是,即便如此,如今的“中華民國法統”集中體現於歷經修改的“中華民國憲法”,現行“憲法”承認“中華民國”的疆域涵蓋整個大陸地區,也就是說台灣並非中華民國的全部,這就從法制層面否定了“中華民國是台灣”的“兩個中國”和“一中一台”說。近來,台灣當局提出“一中架構”,2009年馬英九在台灣憲法學年會上援引國際上曾出現的“統治高權”,來說明兩岸政治定位,進一步提出“互不否認治權”的問題,指出台灣當局代表的“中華民國”政府對於“一中”及兩岸關係的認知是互不否定對方的統治權,即台灣當局在台灣地區的實際控制權和管理權。事實上,近期兩岸關係的發展,在兩岸政治關係的術語定位上出現了一系列微妙變化,大陸所主張的“一中框架”與國民黨的“一中架構”有很大的共性。“一中框架”的基礎是“九二共識”,“九二共識”有兩個關鍵點,一是在兩岸事務性商談中,不涉及一個中國的政治意涵;二是海峽兩岸都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共同謀求國家的統一。近期,在兩岸主管對岸事務的行政部門首長首次會面的“張王會”上,雙方互稱“官名”;習總書記在接見連戰代表團時,聲明:“我們尊重台灣同胞自己選擇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都表明兩岸基於相互原則基礎上的兩岸定位問題在相向而行。兩岸關係中理與法的問題有望尋求到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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