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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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一種生產關係和社會形態的創制
孫津(北京)
北京師範大學中國農民問題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導

  事實上,之所以必須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來解決“三農”問題,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農民增收困難,因為在利潤的數量和比率上農業都遠無法與工業相比,各種對農業的減免和扶助都是杯水車薪。二是農村不穩定因素是在和城市的比較中產生的,只要農村尚未納入國家二次分配的常規機制、只要眾多農民與城市居民的收入差距尚未有效縮小,農村的不穩定就必然成為農民的心理常態。三是責任制本身的局限,即國家對於責任制長期(甚至說永遠)不變的保證,其實是在對生產關係變革還沒有考慮成熟、或者還無把握的時候的一種政策權宜。 

  簡括的說,不得不參與現代化競爭、眾多農民事實上不可能像城市居民那樣持續增收、以及共同富裕的原則不可放棄,這三個主要事實規定了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必須性和合理性。 

  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真實含義

  現在提出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和20世紀50 年代一樣,都是以土地的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然而在人民公社體制中,不僅土地是公有的,而且政社合一的管理實際上導致了所有共同體成員無都從負責的發展困境。所以,改革開放讓農民自己經營農地是一個合理而便捷的選擇。但是,近 30 年的發展表明,這種責任制改變人民公社無從負責的歷史使命最晚在 1992-1994年的時候就已經完成。現在的情況是,不僅這種單戶規模的自我負責對於促進生產力釋放的作用早已過了極限,而且各種情況的變化和發展的要求已經使這種責任制成為生產力繼續發展的阻礙因素。 簡括的說,社會主義新農村就是針對這種責任制的局限才有其真實含義的。因為責任制的局限恰恰在於,生產力的現代化發展不可能只靠技術層面的改革來推動和支撐,於是就突顯了生產關係變革中如何堅持社會主義方向和原則的問題。換句話說,生產關係和社會形態的創制既是對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絕對要求,也是這個新農村建設本身的真實含義。 

  所謂生產關係,核心就是土地(或者說農、牧地)的集體所有制。從實際情況來看,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來應該是一個明智的做法,也是生產關係調整方面的一個創造,但是作為這個所有權代表的“集體”,其性質確定和實際功能都是模糊不清的。因此,問題並不在於農民個體(或單戶)是否應該和需要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是缺失一個能夠在所有權意義上對土地負責的主體或實體。一方面,“集體”並不能作為所有者對土地的相關權力負責。比如,在農地分配、土地流轉等事務上,“集體”沒有制定政策的權力;在遇到外部(主要是國家)需要征、占、用農村的土地時,“集體”幾乎完全沒有同意與否以及維護相應利益的談判能力。另一方面,“集體”又是若干具體自行其是的合法名義。比如,單位共同體(主要是村)土地處置幾乎完全由當地的領導(主要是村長或書記)說了算,儘管這種處置並不都是這些領導所願意的;對於國家政策,如何執行也完全取決於當地的領導(比如說政策規定土地分配生不加、死不減,但幾乎各地都存在隨著人口情況不斷調整土地分配的情況)。這樣,“集體”或者是國家管理農村的一個虛擬仲介,或者是具體個人管理農村的合法名義,它如何能保證對農村生產力的促進、尤其是如何保證農民能夠獲得由這種促進帶來的利益,都是不確定的。 

  但是,並不能由此否定這種“集體”設置的社會主義性質。相反,正是集體所有制為新農村的社會主義性質提供了合法性基礎和現實性保證。不管怎樣理解社會主義,從這個主義的本義來講,就是來自社會的一切都要用於社會。但是,這只是一種抽象的道德,真實的保證還需要條件,公有制就是其中一個必要的和主要的條件;而且不難理解,這個條件所要保證的主要內容,就是符合公正和公平原則的共同富裕。 在這個意義上講,現在的新農村和 50 年代的新農村有著社會主義政治理念上的一致性和延續性,其合法性都在於生產關係的公有制。但是,這只是公正性的意志和延續,而公正是實體問題,它並不能保證實際運作具有公平機制。公平是形式問題,就資源太少和農民太多的現實來看,不僅土地由個體(或農戶)擁有(也就是所謂的私有化)是不划算的和難以操作的,而且真實的共同富裕並不等於財富的平均和生活水準的等同。這就是我們判斷現在處於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的基本根據。所以新農村既要堅持社會主義公有制,又要使農民能夠對這個公有制負責、並且分享這個制度的好處。不難看出,做到這一點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創制新的公有制生產關係。 

  其實,從各地的實際做法來看,責任制本身也在變化。不過,農民由於擔心會失去已有的負責權力,所以希望責任制不要變;國家由於需要摸錯和積累在公有制前提下的生產關係創制辦法,所以也說一百年(或永遠)不變。這裏的主要創制內容,就是責任制的許可權到底可以有多大、用什麼方式可以避免較多農民破產以及惡性的貧富兩極分化。因此,新農村的創制也是一種社會形態的變化,其核心問題,是農民與土地的新型關係。在中國,土地並不僅僅是農民的生產資料,甚至對於全社會來講,土地也從來就不是純粹作為生產資料來使用的。土地和農民的緊密關係,在於土地同時是農民的生產資料、生存條件和生活環境。因此,新型生產關係的創制必然會在各個方面改變農村的社會形態:產業化、城鎮化、城鄉統籌、社會保障(包括最低生活保障)、新型合作醫療、合作經濟等方面創制,都是這種社會形態變化的構成內容。 

  簡括的說,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真實含義是以《決議》所說的“新的階段”為前提的,這個新階段,主要就是指農村的發展已提出了新的生產關係創制的要求,從而使新農村的社會主義性質體現為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土地關係與農民個體(或單戶)的利益增進一致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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