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歐陽文章 北京 經濟學研究學者
為了更有效地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月28日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下面,我對“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構成要件作一些分析,供參考。
刑法修正案(七)增設的“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條文內容是: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我個人認為,根據這一條文,“組織領導傳銷罪”構成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關於加入資格。直銷企業對直銷人員的加入是沒有任何門檻的,而傳銷對加入的人員是設置條件的。一是繳納費用。比如廣西等地的所謂資本運作,是根本沒有任何產品,只要繳納一定數量的費用就可以參與他們的所謂資本運作。二是購買產品或服務。直銷企業對直銷人員的加入也是不需要他們非得購買產品或服務不可,但傳銷就不同,傳銷人員取得傳銷資格就必須購買他們的產品或所謂的服務。如果設置加入條件,或繳納費用,或購買產品或服務,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第二,關於計酬依據。目前我國直銷企業的計酬方式是直銷人員銷售產品後按銷售額的30%提取的。傳銷則不同,傳銷是以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如果不依據銷售產品而依據發展人員多少為依據進行計酬,這也可能涉嫌傳銷。這個法律規定很重要。如果按照《禁止傳銷條例》對傳銷的定義,直銷企業即使是銷售產品,只要發現有多層次銷售,就是涉嫌傳銷。而刑法只把以發展人員的數量進行計酬或返利作為傳銷,這就給執法人員有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據。簡單地說,直銷是銷“產品”,傳銷是銷“人頭”,直銷企業只要按銷售產品進行計酬就不會涉嫌傳銷,如果通過銷“人頭”計算報酬,這就是涉嫌傳銷。
第三,關於“層級”。多層次直銷是世界上眾多國家直銷的主流模式,但《直銷管理條例》規定我國只允許單層次直銷。刑法中所說的傳銷按層級計酬的“層級”,其實不是直銷模式的多層次,而是一種金字塔式的“層級”。金字塔式的“層級”,裡面充滿了引誘、脅迫與欺詐,這就是政府要嚴厲打擊的傳銷。而直銷的多層次,它是一種銷售產品的組織結構,與金字塔式的“層級”是根本不同的兩碼事。現在如果直銷企業搞多層次銷售,只要按銷售產品的業績計酬,最多就是“違規”而不是“違法”。
第四,關於手段與結果。直銷企業發展直銷人員是以招募形式開展的,而傳銷則是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他人財物。這就是直銷與傳銷在發展人員方面的不同手段。由於手段的不同,其結果也是不同的。直銷企業開展業務,一方面為緩解就業壓力作出了貢獻,一方面為擴大內需作出了努力,從而為社會創造了財富。傳銷則不同,它造成的後果只能是擾亂經濟社會秩序。這樣的事例比比皆是,如廣西永乾、北京億霖等的傳銷,已經嚴重干擾了國家的正常經濟社會秩序,所以受到了嚴厲打擊。
分析“組織領導傳銷罪”的構成要件,旨在區分直銷與傳銷的“質”的不同。中國在全球金融危機下需要擴大內需,解決就業難的問題,直銷企業在這方面大有作為。直銷企業在具體運作中,只要與刑法中“組織領導傳銷罪”構成要件“不搭界”,就應該大膽地去發展自己的直銷業務。真正的傳銷受到嚴厲打擊,中國的直銷市場才能淨化,直銷企業才能在金融危機中抓住歷史性機遇,進而得到又好又快的發展! (作者系中國市場學會直銷專家委員會專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