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3月15日電/據人民網報導,為進一步加強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監管,有效化解上市公司風險,推動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結合監管實踐情況,證監會日前發布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1號——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相關事項》(以下簡稱《指引》)。
《指引》進一步明確重整計劃中的權益調整要求,規定資本公積金轉增比例不得超過每十股轉增十五股;重整投資人入股價格不得低於市場參考價的五折,市場參考價按重整投資協議簽訂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均價之一確定;要求重整投資人按是否取得控制權分別鎖定三十六個月、十二個月。同時,《指引》明確,不得在重整計劃實施的重大不確定性消除前,提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
證監會表示,破產重整是化解上市公司風險和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重要途徑。2007年《企業破產法》實施以來,共有100多家上市公司實施完成破產重整,重整完成後,多數公司重獲新生,償債風險明顯化解,控制權實現平穩交接,虧損資產得以剝離,實現較好的效果。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提出,完善破產重整制度,支持上市公司通過破產重整等方式出清風險。關於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迫切需要進一步凝聚共識、明確標準、優化機制。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會同證監會,對近年來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了總結、梳理、討論,就進一步完善和統一規則適用,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相關重要問題取得了共識,形成《關於切實審理好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議紀要》(以下簡稱《座談會紀要》)。為銜接《座談會紀要》,證監會配套起草了《指引》,對證券監管相關核心事項進行細化明確。
另據瞭解,《指引》明確職責分工,強化重整涉及證券市場相關事項及信息披露監管。明確證監會依法建立健全與人民法院協作機制,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涉及證券市場相關事項進行監督管理;證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信息披露規則,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自律管理。
同日,上交所、深交所官網相繼發布了對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事項相關指引的修訂版。上交所發布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3號——破產重整等事項(2025年修訂)》,提到,上市公司實施預重整、重整、和解、破產清算期間,原則上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不停牌,上市公司及有關各方應當切實做好內幕信息保密及內幕交易防控工作,分階段披露破產事項的進展,並充分提示相關風險。深交所發布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4號——破產重整等事項》明確,要進一步規範上市公司破產重整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質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