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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國際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17 16:56:28  


  原作者﹕李兆傑、饒戈平 推介:歐陽文章 北京 經濟學研究學者

  推薦者按語:這篇文章從國際法的角度論述“一中原則”,寫得很有深度,值得推薦。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一個中國”的原則是中國人民在捍衛自己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鬥爭中形成的。堅持這一原則是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根本基礎和前提。“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僅具有不可動搖的事實基礎,而且具有堅實的國際法根據。因此,兩岸統一的基礎就是基於國際法的一個中國原則,舍此別無他途。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一個中國”的原則是中國人民在捍衛自己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鬥爭中形成的。堅持這一原則是解決台灣問題、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根本基礎和前提。“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僅具有不可動搖的事實基礎,而且具有堅實的國際法根據。 
   
  一、“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 
   
  闡明“一個中國”原則的國際法含義,首先必須明確“一個中國”原則中的“中國”在國際法上指的是什麼。中國自作為近代意義上的國際社會成員以來,它在國際法上的意義就一直是十分確定的:中國是一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具有包括台灣在內的國家領土、始終在該領土上定居的人民、管理國家內外事務的政府、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國家主權。中國在國際法上作為國家的存在正是由這四項要素所決定的。中國雖然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曾有過不同的名稱或國號,從“大清帝國”到“中華民國”再到今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然而所有這些不同名稱或國號均不涉及決定中國在國際法上存在的上述四項要素,換句話說,儘管中國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過不同的名稱或國號,但是它們所指的仍然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即同一個國際法權利和義務的直接承受者。中國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並沒有因中國的名稱或國號改變而改變;中國作為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存在也沒有因其使用不同的名稱或國號而受到影響。 

  在國際法上,一個國家的國際法主體地位並不因為這個國家的名稱或國號改變而受到影響,這是一項確立的國際法原則,這項原則一貫得到國際實踐的充分肯定。例如,阿比西尼亞改名為埃塞俄比亞,波蘭人民共和國改名為波蘭共和國,柬埔寨王國改名為民主柬埔寨,後又恢復為柬埔寨王國。這些國家名稱的改變都不影響它們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著名的國際法學者凱爾森在《聯合國法》一書中曾明確指出,“一國有權改變自己的名稱”。中國現在的國家名稱是1949年9 月在北京召開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上經代表提議一致通過的。今天,在國際法上凡是提到中國,所指的就是其國家名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 

  在國際法上,一國國內的社會政治結構因革命發生根本變化,從而引起該國政府的更迭,同樣不使該國在國際法上的存在受到任何影響。這也是一項確立的國際法原則。這一原則同樣一貫得到國際實踐的充分肯定。法國自1789年以來就經歷了一系列的革命,從王國變為共和國,後變為帝國,又從帝國變為王國,最後又恢復為共和國。就國際法而言,所有這些變化僅是引起了國際社會中代表法國的政府的更迭,但是法國始終保持為同一個國際法主體。這便是國際法上的所謂“國家繼續”原則。正如《奧本海國際法》所強調的,一個國家作為國際人格者的連續性,並不因革命而受到影響,革命的效果雖然可能導致一個政府在一段期間內未能獲得外國的承認,但是並不破壞這個國家的國際人格。台灣學者丘宏達教授對此表示贊成。他在其編著的《現代國際法》一書中說道:“政府變更所導致之結果,應是屬於一國國內法律秩序規範的問題,在原則上不應發生國際上之反響;因為在國際上其所代表的國際法主體仍然是一致的,而不論政府型態是由帝制變為共和,或由共和變為帝制;亦不論其變更方式是以革命的手段或是依循憲法程序而完成的。” 

  中國自1911年辛亥革命以來,從清政府到中華民國時期的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幾經遞嬗, 但是其所代表的仍然是同一個國際法主體。1949年10月1日,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人民革命取得勝利, 推翻了國民黨的統治,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僅僅意味著中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合法代表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變為現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這是國際法上典型的因革命所引起的政府更迭,並不對中國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地位產生任何影響,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也未因此而發生從中國這個國際法主體向任何別的國際法主體的移轉,中國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依然如故。這是一個不容爭辯的歷史事實。 

  在這個問題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身的主張和實踐是最具國際法權威的。1949年9 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55條規定:“對於國民黨政府與外國政府所訂立的各項條約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應加以審查,按其內容分別予以承認,或廢除,或修改,或重訂。”這預先表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立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通過革命取代中華民國政府是一起政府更迭。因為,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不同於原來中國的新的國際法主體,它完全不必對於前政府訂立的條約採取這樣的立場,而可以根據概括“白板原則”不受原來國家條約的拘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的外交實踐也一再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是屬於國際法上的政府更迭。因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是對一個代表中國的合法政府的承認,而不是對一個新國家的承認。正如1949年10月1 日毛澤東主席在致各國政府的公告中所宣布的:“本政府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凡願遵守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領土主權等項原則的任何外國政府,本政府均願與之建立外交關係。”正是本著這一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目前已同世界上161個國家建立了外交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國在聯合國代表權問題的態度更加清楚地表明了它的上述立場。1949年11月15日,外交部長周恩來分別致電聯合國秘書長賴伊和第四屆聯大主席羅慕洛,聲明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才是代表全中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國民黨當局“已失去了代表中國人民的任何法律的與事實的根據”。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國政府一直主張其在聯合國的代表權問題不是一個新國家加入聯合國的問題,而是恢復中國作為一個創始會員國固有的合法權利和地位的問題。中國政府的這一嚴正立場最終贏得了國際社會的普遍接受。1971年10月15日,第二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以壓倒多數通過第2758號決議,決定立即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一切合法權利並立即把國民黨的代表從聯合國的一切機構中驅逐出去。 

  總之,就國際法而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是一個新國家,而是原來中國的繼續。作為一個國際法主體的國家,中國在國際法上的存在,包括中國原有的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既不因中國國家名稱的改變而改變,也不因中國政府的更迭而受影響。 

  二、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的國際法根據 

  台灣自古以來屬於中國。迄止19世紀末以前,中國歷代政府均對台灣行使有效的管轄。1895年4月,日本通過侵華戰爭, 強迫當時的清政府簽訂了不平等的《馬關條約》,侵占了中國領土台灣。1937年,日本發動全面的侵華戰爭。中國政府於1941年12月9 日在《中國對日宣戰布告》中昭告世界各國,廢止包括《馬關條約》在內的中日間的一切條約。從此,根據《馬關條約》而成立的日本對台灣的侵占也就自然失去了它的法律基礎。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宣告三國聯合對日作戰的目的“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滿洲、台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如前所述,這裡的“中華民國”就是中國。《開羅宣言》是一份關於台灣地位的國際法文件,它從法律上明確了日本侵占台灣的非法性, 確認了台灣是中國的領土的法律地位。1945年,中美英共同簽署,後有蘇聯參加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由此可見,《開羅宣言》在國際法上的拘束力是不容置疑的。同年8月,日本投降, 並在《日本投降條款》中承諾“忠誠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項規定之義務”。《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乃是戰時同盟國的正式協定,而日本在其投降條款中接受了《波茨坦公告》的義務,這便構成了盟國與日本間的國際協定。根據這些協定,所有的國家都已同意並決定把台灣歸還中國。按照《開羅宣言》的規定,1945年10月25日,當時的中國政府正式收複台灣、澎湖列島,恢復對台灣行使主權。中國政府代表陳儀在接受日本投降後即宣布:“從今日起,台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重入中國版圖。所有一切土地、人民、政事皆已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次日,當時的中國政府宣布,台灣為中國的一個省,並設立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依中國法令行政。至此,台灣終於回到祖國的懷抱,在事實上和法律上重新成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可見,早在1949年以前,《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已經得到執行,台灣作為中國領土不可分割部分的法律地位已經完全確定。 

  作為《開羅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當事國的英國和美國對此也曾一再證實。1949年11月21日,英國下院有人問起:“基於什麼條約或其他文件或有約束性的宣言,英皇陛下政府承認中國當局目前對該島(台灣——筆者注)的控制?”英國外交部次官梅休答道:“是根據開羅宣言,中國當局在日本投降的時候對該島加以控制,並在此後一直行使著對該島的控制”。1951年4月11日, 英國政府的聲明還承認:“至於台灣,陛下政府認為它自己受著1943年開羅宣言與1945年波茨坦公告(它要求把台灣交還中國)的約束”。美國政府的話講得更為明確。1950年1月5日,美國總統杜魯門在關於台灣問題的聲明中承認:“過去四年來,美國及其他盟國亦承認中國對該島行使主權”。同日,美國國務卿艾奇遜也聲明:“中國人已統治台灣四年。美國或任何其他盟國從未對該項權力及占領發生過任何疑問。當台灣被作為中國的一個省份的時候,沒有任何人曾對此提出過任何法律上的疑難。此舉經認為是符合各項約定的。”同年2月, 美國國務院就台灣問題回答美國眾議院外交委員會的詢問時指出,台灣自1945年日本投降後,即由中國管理,並且“它已包括在中國之內,成為一省”,參加對日作戰的各盟國對此均未質疑,“因為這些步驟,明顯地符合於在開羅所作的並在波茨坦重予確認的諾言”,“換句話說,包括美國在內的各盟國在過去四年中認為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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