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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檢方會為貧女鄧玉嬌主持公道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6-03 14:55:08  


  作者:王海龍 山東省平邑縣 公務員

  在中國宋代以前,國家是從來不主動向小民宣傳法律的,就是為了使百姓戒慎恐懼的服從封建統治,當官的可以對小民有任意裁量權。後來識字的越來越多,漸漸的法律知識就流落到了民間,訟師也多了起來。但專學法律的小民還是不多的,所以也出現了與惡吏狼狽為奸吃法律專飯的訟棍。 

  當今社會,國家對於法律的普及可謂不遺餘力,五年一次的普法活動即便是走走過場也是有效果的。在書店裡可以買得到法律書籍,在網上可以搜得到法律知識,法律再也不是神秘的東西,對於任何案件的詮釋權再也不會被壟斷。就是法院判決的案子,市井小民也有在茶餘飯後,在有限網絡上進行無限討論的空間。 

  這次“鄧玉嬌案”,警方曾以故意殺人罪逮捕鄧玉嬌,又以患有憂鬱症強制治療,最後以有自首情節強制居住,現在以防衛過當向檢察院起訴。 

  警方對於法律知識的理解大概不會弱於市井小民的,可是為什麼就沒有解釋好鄧玉嬌是面對什麼性質的不法侵害的防衛過當呢? 

  現在我們知道,黃德智在水療區曾經把正在洗衣服的鄧玉嬌的褲子扯下,內褲扒掉,并摸其下體,被鄧玉嬌擺脫後又夥同鄧貴大追逐至休息室,繼續要求鄧玉嬌必須和他們同池共浴,說白了就是要進行所謂的性交易。見玉嬌不從,以為是丟了他們老大的面子,非要來個霸王硬上弓。無論警方用什麼“異性特殊服務”“異性洗浴服務”“交易未完成不算強奸”“推搡”“語言刺激”“強奸不存在,子虛烏有”“誤會”等等詞匯轉移焦點,也掩蓋不了強奸甚至輪奸正在實施的犯罪事實!沒有這個前提,鄧玉嬌就是患有憂鬱症也不會吃飽了撑的沒事幹拿水果刀扎人! 

  好在我們多少可以找到一些法條與警方“溝通”一下,那就是鄧玉嬌所受到的不法侵害到底是什麼?是鄧玉嬌誤會了鄧貴大和黃德智想送給她4000元錢的好意了麼?鄧貴大和黃德智愛心泛濫,想施什麼樣的“愛”給予鄧玉嬌呢?想通過什麼合法手段“施愛”呢? 

  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作出無限度防衛的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是關於正當防衛制度的特殊規定,即在特定情況下公民可以進行無限度防衛。如何確定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暴力犯罪的本質特征,確定其範圍,是適用該條法律的前提。 

  該案中的不法侵害的本質特征就是正在實施且未遂成的強奸或輪奸,除此之外,沒有任何解釋可以說得通在那樣一種場所,鄧貴大和黃德智為什麼不允許鄧玉嬌離開休息室,而要把鄧玉嬌推倒在沙發上,在沙發上能異性洗浴麼?如果真的想進行“沒有性交易的異性洗浴”為什麼不把鄧玉嬌往洗浴池裡拖呢?無論沙發怎麼小,房間怎麼小,“故意殺人”都能成功,完成“性交易”還是可能的,總比在小汽車裡要方便的多吧?警方以沙發小無法“強奸”的解釋是蒼白無力的。 

  明白了!鄧玉嬌面對被強奸甚或被輪奸的不法侵害,她有無限度的防衛權利!殺了一個還是太少了!在洗衣服被黃德智扒掉內褲的時候就該動用這個權利的! 

  鄧玉嬌無罪!我們相信檢方會為貧女鄧玉嬌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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