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 山東威海 學生
2009年5月26日(星期二)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了新聞發布會。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負責人介紹《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有關情況,并答記者問。據悉,以後媒體登假藥廣告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醫療機構明知是假藥而銷售的將被追刑責,明星明知為假藥仍為其代言將作為共犯處理。特別是在當前甲型H1N1流感傳播時期,對於這些違法行為會加重處理。并且對於假藥、劣藥的廣告等宣傳行為,今後要加大審查力度和打擊力度,要進行更為嚴格的審查、更為嚴厲的懲處。同時歡迎廣大群衆對這種行為進行舉報,協助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和處理。
據了解,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會簽了《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并將於5月27日起施行。《解釋》明確了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法律適用中的一些疑難問題。
但是對於《解釋》條例,無論是群衆還是明星都還存在較大的疑問。首先,條例規定的是“明星明知是假藥仍為其代言要作為共犯處理”,而對於明星是否“明知”這一方面就很難鑒定。
其次,部分明星也提出了心中的疑問:演員楊立新表示,作為代言人應該明確產品是否經過國家批准,有沒有部門的手續。如果明知道是假的,代言人當然該負責。但是,法規應該更細化,責任要分清、要具體。明星不可能是各方面的專家,國家也有藥監等部門。如果藥品經過了檢驗和批准,再出現問題,就應該先追究相關部門的責任。因此,當前明星代言藥品廣告需慎之又慎,以免給自己的名譽帶來無可彌補的惡劣影響。同時,作為代言人,無論代言何種產品,都應該有一份社會責任感,為群衆負責。
的確,基於明星的明星效應,不少廠家都選擇明星作為產品的代言人,藥品也不例外,這樣可以提高藥品的知名度,進而增加藥品的銷量,但明星代言的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的事件也屢見不鮮。因此的確需要一部完善的法律對此作出嚴格明確的規定。
當前《解釋》條例的出台表示國家及相關部門開始對此加以重視,但的確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希望國家及相關部門在今後的工作中多加了解民意并對此加以補充完善。我們共同期待有一部關於此方面的完善的法律的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