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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監督不能僅限於改判!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8-30 14:31:55  


  作者:花玉喜 江蘇連雲港 教師

  8月22日,雲南省高院在昭通市開庭,對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姦一案依照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並當庭宣判:撤銷原二審死緩判決,改判李昌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1年8月23日新華網)。

  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將19歲少女王家飛掐暈強姦,隨後用鋤頭將王敲打致死,殘忍地將3歲的王家紅摔死在鐵門旁,隨後用繩子將姐弟二人脖子勒緊逃離。4天後李逃到四川省普格縣向警方投案。這奸一殺二命案一審判死刑,二審判死緩,王家不服在各大網站發帖求助,引發輿論嘩然,網友幾乎是一邊倒喊殺聲,媒體跟進,專家紛紛出面發言。此後,雲南省高院根據《刑事訴訟法》,“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高院再審認定李昌奎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雖有自首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原二審量刑不當,改判李昌奎死刑。再審改判李昌奎死刑體現了罪刑相應,體現了有錯必糾,體現了公平正義。這起案件幾種判決充分暴露我國法官自由裁量權制度的弊端和我國法律制度的嚴重缺陷。如果沒有社會輿論強烈反應,此案不會有再審改判!在當前司法存在嚴重腐敗,司法屢屢出現冤、假、錯案背景下,案件改判更彰顯網絡民意監督的重要性!此案最終的公正判決也避免王家加入中國訪民隊伍! 

  然而,需要引起重視的是此前二審法院認定李昌奎有自首情節、李家“積極賠償”,一度成為李昌奎死與不死關鍵因素。對此,一審法官張雪峰認為,李昌奎自首有被迫因素,不足以從輕處罰。張雪峰稱李家不存在“積極賠償”。王家認為“他們當時態度就是要錢沒有,要命一條。”負責調解人員及證人陳禮朝也證實這一說法。可高院二審認定李昌奎自首情節、李家“積極賠償”依據何在?一審、二審法院認定事實差距因何如此截然相反?再者強姦殺人命案怎麼竟被等同於“鄰里糾紛”而不判死刑?這到底是法律無知還是另有根源?無論是法官法律水平問題還是背後因素,這不該認真查一查嗎?省高院法官把握法律尺度怎麼遠不如中院?這是不是說明我們的司法人員選拔機制存在嚴重問題?多少該上的沒上,不該上的上了?司法實踐證明,雲南省高院相關法官無論是法律水平還是個人素質都無法適應這一職位!這樣的法官還不拿下等待何時?最高法、雲南省紀委是不是該出手? 

  然而,就在這一錯案得到糾正時,一些司法人員包括所謂“磚家”卻拋出“再審法律傷害公信力”怪論!李昌奎案辦案法官說:這樣看似公正體現民意的再審,卻是對法治社會最大的傷害。這是極端荒唐的強盜邏輯,難道說讓法官無法無天枉法裁判,製造司法不公卻不糾正就不喪害法律公信力?如此社會還有什麼公平正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這次改判雖實現個案公平,但卻難保司法公正獨立。這位教授很天真很幼稚,有史以來,中國司法何曾公正獨立?請你告訴我當今中國有哪一法官可以獨立辦案?哪一案件判決沒有審判委員會、政法委的影子?中國政法大學法制新聞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傑人認為這樣做法不妥,“讓人對法院司法程序,乃至公正性都提出了質疑”。用陳“磚家”的話就是說就是所有改判就易使人懷疑公正!如此還設立中院、高院幹什麼?那麼司法的糾錯機制何以體現?中國近幾年接連發生多個高院、中院集體腐敗窩案?哪一腐敗法官沒有製造多少冤、假、錯案?你堅持有錯不糾,不是助紂為虐是什麼?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賀衛方說,在此案中,李昌奎二審判決作為終審判決,只要不是將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只是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的區別的話,還是應該維持其穩定性。想不到一貫讓人們比較敬佩的賀教授也如此是非不分?有出入不糾正,小出入讓其穩定,何以保證司法天平不傾斜?嚴重點說這是荒繆的言論,喪失公正的司法何以保證其社會調節功能?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樊崇義說,群眾的看法、網民的看法和法律應統一起來,要進行互動,不能互相否定,民意不能干預司法,司法不能不尊重民意,應該相互尊重。樊教授的話就是要剝奪民眾的輿論監督權,民眾對判決只能一律“支持”!這麼說“趙作海、佘祥林”被執行死刑,民眾也要喊支持,“岳飛”被判死刑,民眾也要喊擁護,試問,有哪一國家司法拒絕民眾干預?如果法院一意孤行,李昌奎不判死刑,請問司法何以震懾犯罪,法律還有何公信力?非常可悲的是有的“磚家”不正視現實,睜著眼睛說“瞎話”,有時簡直是不說人話!由此看來,中國“磚家”、教授水貨太多。司法如果嚴重違背民意是司法之過,一切法律是建築在民意基礎上的,否則只能是獨裁者的“家法”! 

  江西贛州檢察院檢察官楊濤稱:“如果這麼嚴重地殺害兩條生命的罪犯不判處死刑,那麼,法院許多死刑判決都可以改判,特別是藥家鑫更是要在黃泉路上申冤了。”全國律協行政委員會副主任王才亮律師說,在我國現階段,盲目強調司法不受輿論等外力監督和干預,是不恰當的。因為我們的司法還不具有真正的獨立性和專業性。這兩位對法律把握準確精當,對司法現實氛圍認識透徹。同樣是法官、同樣是法律專家水平怎麼就大不一樣呢?不像有的“磚家”教授如“太空人”,離生活實際太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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