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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斷上演的“捉放曹”!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0-17 10:34:58  


  作者:花玉喜 江蘇連雲港 教師

  被網友稱為“史上最肥科級單位”的湖南省耒陽市礦征辦110人涉案,55人受審貪污受賄窩案,近日由衡陽市石鼓區法院作出判決。礦征辦原主任羅煦龍被以貪污罪、受賄罪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0年,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2011年10月10日新華網)。
  
  該礦征辦是擁有770人科級事業單位,110人涉案500餘萬元,55中層幹部被立案調查。羅煦龍截留收費站超產獎、偽造發放獎金名册、虛報超收數額,套取資金分給領導班子成員和部分中層幹部。4年間,羅煦龍4次召開會議,主任辦公會變成合謀“分贓會”,礦征辦領導成員對於“分錢”早就心照不宣,黨性原則被中飽私囊快感湮沒。在這裡收費多少報多少,獎金發放多少,全憑主任一句話,財務管理、審計、監督制度一切似乎形同虛設。集體分贓,誰都有份,一團和氣,要搞民意測驗說不准是高分,這正是腐敗“窩案”越來越多根源,再加之官官相護大環境,能不出集體腐敗嗎?官員熱衷於攀比薪金待遇,這種攀比擴大他們貪婪!有的官員把集體分贓看作利益均沾不算貪污,沒有恥辱感,於是貪腐成習慣。假如不是群眾將舉報信寄到中紀委,恐怕很難揭開案件真相。內部監督、民主監督、輿論監督虛化,成為孳生腐敗根源。當今社會“一把手”一權獨大現象很嚴重,而“一把手”腐敗必然導致腐敗窩案、串案。全國類似耒陽市“礦征辦”現象絕非少數,“一把手”權力失控必然引發部門整體糜爛!  

  礦征辦副主任蔣金輝被以貪污受賄判刑4年;此前,雁峰區法院以貪污罪和受賄罪判處礦征辦原副主任黃某、紀檢組長文某徒刑各4年。羅煦龍妻子匡秀鳳、礦征辦徵收股長嚴濺成等3人獲緩刑。也就是說涉案110人被立案55人,只4人獲實刑,106人逍遙法外,可以繼續他們的腐敗!這樣判決是不是讓大多數罪犯成為漏網之魚?這是法不責眾還是放縱?法律是懲罰犯罪還是鼓勵犯罪?這樣的放縱將生產怎樣的社會效果? 

  2010年,廣東省英德市原教育局長賴來新受賄落馬,有100多涉案校長收受校服供應商“勞務費”,只有英德市職業技術學校校長朱玉坤被起訴,其餘都免予起訴,大部分涉案校長依然在職!留下100犯罪99漏網的當今社會黑色幽默!我國刑法規定,貪污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到無期徒刑。實踐中很多貪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案件被以具備自首、立功情節放縱,量刑往往會在法定刑以下降一、兩檔,甚至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認定自首應是交代犯罪情節在司法機關立案前,很多職務犯罪案件無一例外地存在“自首、立功”情節,這“自首、立功”情節多得讓人不敢相信,“自首、立功”成為掩蓋司法腐敗的遮羞布,掩蓋著嚴重的幕後交易。刑法規定對於被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現實中對“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條件認定過於寬泛。多少罪犯即使有悔罪表現,也不符合不致再危害社會條件,試問這樣的犯罪行為哪條符合緩刑標準?有何理由對這樣犯罪使用緩刑?“量刑情節的認定和運用不夠規範、嚴肅”。司法緩刑被過多濫用對罪犯喪失震懾力。不斷上演的“捉放曹”讓罪犯敢於挑戰法律敢於犯罪,讓人民對法律喪失信心! 

  長期以來,不少行為情節和危害後果已達甚至遠遠超出法定犯罪標準案件,檢察機關卻根本不立案。一些檢察院在全國法定標準之外,另行確定高出法定數額4倍甚至10倍“僅供內部掌握”立案標準。這使國家“從嚴治吏”訴求大打折扣,因一些犯罪起點標準人為提高,由於犯罪標準擅自“漲價”,致使一些地方貪污賄賂罪“大案”金額節節攀升,有的超過90%,甚至達100%。“有罪不查”、“小案不立”,多少官員腐敗職務犯罪案件被消化在前期。致使被檢察機關公訴的“大案”處罰“降格”,出現較大範圍緩刑甚至免刑判決現象。這一切放縱了職務犯罪官員,其隱患與危害是極大的!最終導致“被忽視、被容忍、被諒解”、“罰不當罪”,造成職務犯罪案件輕刑化。立案標準擅自“漲價”,“大案”處罰“降格”,這一切是法院突破法律底線,違法判案行為!法院帶頭顛覆法律,今天法律喪失權威,正是司法人員任意踐踏法律的結果!
 
  多少法官有法不依,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2009年5月1日,洛陽市伊川國民煤業公司發生煤與瓦斯造成2人死亡突發事故,王國政隱瞞不報。案發後,王國政向法院院長張國慶三次行賄,向法院副院長李慶偉、民一庭庭長張鎖乾等多人行賄。王國政被以重大安全事故責任罪從輕判刑1年緩刑1年。按規定王國政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煤礦法人。可法院並沒將判決書和監管通知書按規定送給警方,王在緩刑期仍違法違規生產,最終導致“3•31重大礦難”發生。可見輕判案件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是巨大的!事實上每一輕判案件背後都有可能存在嚴重“貪贓”法官。一再的輕判縱容了犯罪,成為司法之痛!最好的療救方法是對每一輕判案件都要徹查相關法官!只有把一切“污點”法官清除出司法隊伍;把一切“貪贓”法官送進監獄;才能割斷權錢交易“臍帶”;才能有效震懾犯罪;才能保證司法懲惡除奸功能不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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