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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讓校車安全監管遠離公眾目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06 10:14:45  


  作者:閆佳佳 廣西 學生

  日前,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通報了甘肅省正寧縣導致21死43傷的“11•16”校車事故,要求各地各相關部門增加校車購置經費的投入力度,全面開展校車安全隱患大排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表態稱,做好校車工作所需資金將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並要求國務院法制辦在一個月內出台《校車安全條例》。

  今年以來,校車事故悲劇頻頻發生,如何保障校車安全成為了社會議論的焦點話題,校車安全問題也引起了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反思接連發生的校車事故,究其深層次原因:一方面是政府對校車硬件建設投入資金不足;另一方面是校車安全監管制度的滯後。設想一下,如果學校沒有足夠的資金來購置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校車,那麼擅自改造校車超載的行為會依然如故,校車安全隱患將仍然存在。如果購置校車所需的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承擔後,沒有全面、完善的配套安全管理監督機制,那麼因為疏於監管而造成的校車事故也依舊還會發生。

  因此,在政府部門開始重視校車安全問題,承擔起校車運營相關責任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公眾的力量。對於公眾而言,必須取得在政府制定和執行《校車安全條例》過程中的話語權,包括通過聽證會表達意見,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公開校車採購的財務情況等。只有公眾的目光得以介入,公眾的影響才得以發揮,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校車事故的發生。
  
  校車安全問題關乎孩子生命,並不能寄希望由某一個部門負責解決,政府必須承擔起主導作用。比如立法保障校車行駛的多項優先權,完善校車的安全技術標準;協調交通部門、教育部門等多方分工配合等。此外,政府要負起監管責任,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落實相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屬地監管責任,依法嚴格監管,促進學校落實校車安全主體責任。構建出切實可行的校車安全監管體系:一方面必須由校方從校車安全監管的評價、考核著手,明確監管部門,落實安全考評指標,做到責任到人,監管到位;另一方面要求交通安全監管部門對校車行駛依法進行嚴格履責,全面開展校車安全隱患大排查。權力越大,責任越大。作為整個社會資源、利益的最大擁有者。政府對校車安全的保障責無旁貸,而人們在呼籲政府力量更多地介入校車改革的同時,也要讓政府聽到公眾的聲音。

  眾所周知,在具體的政策制定和執行過程中,哪一個利益相關方缺席,該利益主體就必定遭受損失。作為校車工作真正成本擔負者的公眾,要積極行使個人的監督權,在政府制定《校車安全條例》過程中表達意見,督促立法者盡快出台相關法規;在校車採購過程中要求政府相關部門公開財務支出情況,防止出現腐敗問題;在校車日常運行過程中,監督校方的落實工作。

  《人民日報》近日發表評論指出,“公民對公共事務充分、自由地表達意見,是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政府應尊重公民說話的權利,讓公民在表達和參與中實現其利益訴求,讓接受監督成為政府的一種習慣。”因此,只有公眾的目光得以介入,校車安全監管過程中才能體現公眾的意見,公眾的利益也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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