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經貿發展水平和需求相適應的經貿協定才能夠充分發揮市場主體的積極性。與所有其他經貿協定相同,RCEP自其完成談判之日起就已經準備不斷改進和升級。各成員除了承諾在協議生效後6年內把目前服務貿易承諾開放的正面清單轉換為負面清單外,也通過各種協定機制將開放共識轉變為實際行動。RCEP建立的各項規則在實際的經貿活動中可能需要更為準確的界定,爭端解決機制為有效處理爭端、減少衝突影響的深度和廣度都能夠發揮重要作用。
與關稅相比,減少由各國各類標準與規範組成的市場規則對經貿活動的阻礙獲得更多關注。面對中日韓澳新五國都與東盟簽署自貿協定的大背景,RCEP的建立,將成為東亞、東南亞區域內紛繁蕪雜經貿協定大幅簡化的重要依托,有利於激發企業的活力。
RCEP生效後,其發展紅利將持續釋放。但RCEP也並不是15個成員建立的封閉系統,所有認同協定基本理念、願意承擔開放義務並享受發展權利的國家或獨立關稅區都可以按照流程,在2023年7月1日後申請加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