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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評:從源頭預防“小過重罰”
http://www.CRNTT.com   2024-05-25 11:39:47


  中評社北京5月25日電/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原 洋

  執法輕與重,本質上是對呵護發展與保障安全的權衡。用好自由裁量權,讓執法的“天平”不偏不倚,就要認清無論罰款多或少,執法的目的都在於良治。

  近段時間,“小過重罰”再度受熱議。一家盈利2000元的采耳店因被認定為“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被罰22萬元。掙得少、罰得多,鮮明的對比讓人們不禁想問:“小過重罰”究竟是公眾的樸素情理與法理的背離,還是執法失當?

  這些年,類似的事件時有發生。分析起來,監管部門並非隨意執法,而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諸如食品安全法、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對相關違法情形均有具體的罰款規定;執法人員的處罰也沒有超出規定範圍。就立法而言,食品、醫療領域法律守護的是百姓生命健康安全這條底線。有力震懾這類違法行為,的確有從嚴處罰的必要。

  如此看來,“小過重罰”的症結似乎既不在執法,也不在立法,這是否意味著情理與法理終究難以統一?事實上,一個易被忽略的關鍵問題在於法律適用的疏漏——不少執法者只盯著專門領域法律,忽視了行政處罰法作為處罰“總則”的規範作用。

  作為行政處罰領域基本法,行政處罰法為具體處罰提供原則指導與程序規範。該法第5條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應遵循“過罰相當”原則,即違法行為有多大社會危害,就接受多大懲罰;第33條規定一定條件下的“首違不罰”“無主觀過錯不罰”等。任何不符合這些原則的執法行為,都應當得到糾正調整。

  實際執行中,如何判定“小過”,準確拿捏“過”與“罰”的分寸,考驗每位執法者的能力水平。缺乏細化規定,部分執法人員就容易出現機械執法,乃至成為具體法條的“搬運工”。再加上,如果個別執法機關未能營造良好的幹事環境,對執法人員採取的不予處罰情形動輒反復追問,無疑會令照搬法條的“閉眼”處罰變得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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