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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香港是否需要制定反分裂國家法?
http://www.CRNTT.com   2017-09-09 01:40:57


  中評社北京9月9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這項規定賦予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特殊立法權,目的是要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成為分裂國家的重要基地,不會成為煽動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活動場所,不會成為政治的是非之地。可是如今,由於各方面力量相互掣肘,香港特別行政區始終沒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項規則貫徹落實,這就導致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只能依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安條例》對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活動作出判決。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是否需要制定相關法律文件的問題上,學術界存在不少錯誤認識。一些觀點認為,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維護香港地區的穩定,香港現有的法律包括《公安條例》同樣可以起到強大震懾作用,只要香港特別行政區警察部隊嚴格依法辦事,及時處理香港社會治安案件,香港司法機關嚴格依法審理案件,那麼,就不會出現煽動顛覆國家犯罪行為。

  但是,也有觀點認為,社會治安犯罪活動只不過是結果,根本原因就在於,犯罪分子通過集會遊行示威等抗議活動表達自己的政治意願,如果行為觸犯香港《公安條例》,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如果和外國政治組織裡應外合,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或者公開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那麼,僅僅依靠現行法律制度體系,很難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正因為如此,香港應當盡快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3條的規定,制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

  一些觀點認為,既然香港特別行政區屬於中央人民政府的組成部分,香港特別行政區必須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的管轄,只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把祖國內地有關法律條款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附件之中,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具有法律效力的附件,那麼,內地有關禁止煽動叛亂、顛覆人民政府、分裂國家的法律規定就可以直接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機關在處理案件時,可以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附件作出判決。

  還有觀點認為,煽動分裂國家、組織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都屬於非常嚴重的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無論是在祖國內地還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事犯罪活動,祖國內地司法機關都有管轄權。換句話說,由於犯罪結果地涉及祖國內地,因此,祖國內地司法機關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並且將被告人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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