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0月7日電/上周五,特首林鄭月娥宣布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禁止參加公眾集會及遊行時遮蓋面孔,參加非法集會以及沒有獲得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和暴動時,亦不可蒙面。此舉無疑是香港政府朝著正確方向邁進一步。
“禁蒙面法”合法性毋庸置疑
近期的遊行示威中,每次都少不了有暴力分子混在其中,他們把自己包裹得密密實實,藉此逃避應受的法律制裁。推出“禁蒙面法”之後,雖然對極端核心暴力分子可能沒有阻嚇作用,但它至少可以讓某些暴徒在以身試法之前停下來三思。最近發生的暴力犯罪以及肆意破壞行為,就是意圖破壞香港的法治,所以,只要能遏止進一步的破壞行為,讓暴徒為其罪行負責,任何舉措均是可取的。
很明顯,在公眾地方以真面目示人可降低嚴重罪行出現的機會率。
其實,全球包括歐美的許多地方都已推出類似的法令,效用廣受認同。例如在美國紐約州,早在1845年就已經推出法令。法令在許多地區都曾面臨法律的挑戰,然而這些挑戰一般都以失敗告終,這種情況相信也會在香港出現。
有人聲稱,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權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態。可是,特首林鄭月娥在記者會上已經對此進行了詳盡的解釋。她說:推行“禁蒙面法”事實上並不等於宣布香港進入緊急狀況,緊急法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做的,是當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出現時,可訂立任何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以應對。
香港所發生的暴亂至目前還未能遏制。所以,立“禁蒙面法”作為一項輔助的措施,以解決目前對公共秩序的威脅,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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