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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調解院與香港:共贏、挑戰與未來發展
http://www.CRNTT.com   2025-12-04 15:36:44


 
  (二)國際調解院是香港更好融入國家發展戰略的新機遇

  國際調解院落戶於作為“一帶一路”以及粵港澳大灣區關鍵節點和經貿樞紐的香港,不僅可以為香港帶來更廣泛的經貿合作,而且將使香港更好融入“一帶一路”倡議和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

  國際調解院促使香港更好服務於“一帶一路”建設。自2013年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一帶一路”倡議以來,中國已與150多個國家、30多個國際組織簽署了“一帶一路”合作文件。但“一帶一路”沿線部分國家經濟發展比較落後,營商環境的法治化水平較低,中國與沿線部分國家的經貿合作制度化水平較低,使“一帶一路”面臨複雜的國際投資和貿易環境,發生國際商事糾紛的可能性較大。由於“一帶一路”缺乏統一的爭議解決機制,沿線各國多青睞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來解決相關爭議。②

  如今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將推動香港構建以“仲裁+調解”的“一帶一路”多元化爭議解決機制的主要場所,為香港帶來多方面的發展機遇:一方面,作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國際調解院具備更穩定的組織架構和明確的運行規則,以平等協商解決爭議、以公平普惠摒棄零和博弈,促使“一帶一路”實現合作共贏,為香港帶來更多法律服務、經貿、金融、物流需求,引進、吸收更多國際組織及學術機構的合作項目及配套設施進駐,加強香港作為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另一方面,國際調解院發展了國際組織的組建架構和運行規則,意味著香港需要積極進行資源整合與人員配置,為國際調解院的組建和運行提供相應的設施和服務,承辦更多國際會議、學術研討、專業培訓活動,帶動相關行業持續發展,不僅能夠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強化“一帶一路”國際經貿合作和文化交流,而且進一步夯實和擴大香港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國際地位和影響力,構建服務亞太、面向全球的多元爭議解決機制。

  國際調解院將促進香港更好融入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戰略。首先,粵港澳大灣區正加速商事調解規則銜接,國際調解院可以為大灣區實現粵港澳三地調解機制對接提供參考。其次,粵港澳大灣區可以借鑒國際調解院的組織體系與運營模式,統籌整合大灣區調解資源,構建穩定可持續的調解組織。再次,國際調解院吸收、匯聚世界各地優秀調解人才,在調解員培養、選拔、資格互認方面擁有豐富經驗,為三地構建調解員培養與交流機制提供範式。總之,國際調解院的成立將推動粵港澳三地跨境商事調解的發展,共同打造法治化營商環境,賦能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協同發展。

  (三)國際調解院是香港加速實現由治及興的新機遇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國際法律服務是服務貿易中商業服務的一個分部門。法律服務對經濟發展具有重大促進作用。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不僅意味著一種產業形態,也表明所在城市乃至所屬國具有良好的法律和商業環境,這對於這些城市及所屬國經濟的發展都是有利的。③

  以英國為例,英國是全球第二大法律服務市場,也是歐洲最大的法律服務市場,其在西歐法律服務費用總收入中占三分之一。④法律服務是英國金融及相關專業服務生態系統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為整個經濟的增長提供支撐。2023年,法律服務活動的總收入增至471億英鎊,該行業為英國經濟貢獻了370億英鎊,占英國實際總增加值(Gross Value Added, GVA)的1.6%,並實現了76億英鎊的貿易順差。⑤而倫敦被認為歐洲的“法律之都”並非因為它是眾多國際組織的駐在地,而是作為國際商事爭議尤其國際海事爭議的解決場所。據HFW(即國際知名的夏禮文律師事務所)的報告顯示, 2019年超過80%的國際海事仲裁案件是由在倫敦的仲裁機構受理的,2020年其繼續保持了作為國際海事仲裁中心的地位,2022年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LMAA)收到了大約1807份新的海事協議仲裁,高於2021年的1657份,是HFW自2016年開始其海事仲裁數量統計以來的最高水平。⑥

  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有助吸引世界各地人士來港以調解及其他方式解決爭議,不僅可以加強香港作為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地位,還可以為香港吸引更多國際組織、非政府組織和學術機構進駐,進一步鞏固香港的國際地位和知名度。國際調解院將為香港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如調解員、翻譯員、研究員和行政人員等,並吸引國際法律專業人士和學者來港,有助推動法律實務、研究和國際司法合作的發展,加強香港的國際法律網絡,而且將吸引更多國際會議和展覽等相關活動在香港舉行,繼而促進酒店、餐飲和運輸物流等其他行業的發展。⑦

  國際調解院將是香港加速實現由治及興的重要契機,在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公正法治、國家支持等重要因素的推動下,未來香港將迸發出更強大的國際競爭力。

  三、國際調解院落戶香港後面臨的挑戰與應對

  國際調解院與香港是相得益彰的關係,但目前面臨著地緣政治和調解自身存在的諸多挑戰。

  (一)地緣政治的挑戰與應對

  當前百年未有之大變局深刻演變,美國視中國為主要競爭對手,推行對華全面遏制政策。2019年“修例風波”發生以後,美國加緊干涉香港事務,通過了《香港人權與民主法》《香港自治法》等,單方面取消香港單獨關稅區地位,對治港官員和在港企業實施制裁等;限制美國投資者及企業在港投資經營,出台各種涉港人權報告,利用政治經濟雙重壓制,製造輿論破壞香港的營商環境和外國投資者及企業對香港的信心。

  《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簽署後,美國誣稱中國“利用國際組織來推行全球審查制度、限制基本自由、使其本國企業獲得優勢”。⑧

  應對地緣政治的挑戰,中國應保持戰略定力,按照自己的節奏,發展各項事業。衹有自身發展強大了,才能從容應對各種風險挑戰。國際調解院在創建和運行過程中,應嚴格依照《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等法律文件辦事,吸引更多國家簽署並批准《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提升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調解院的積極性,充分保障國際調解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二)調解自身存在的問題將影響國際調解院的運行效率

  作為解決國際爭議的方式之一,調解是一種新生事物,自身仍處於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之中。儘管地緣政治對國際調解院的有效運作可能產生消極影響,但國際調解院面臨的最大挑戰或許是和解協議⑨的執行問題。根據《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第39條第1款的規定,“和解協議”是當爭議各方通過本公約項下的調解就解決全部或部分爭議的和解條款達成一致的書面協議。調解充分尊重當事方意願,所有程序以當事方自願為基礎。不同於仲裁、訴訟等傳統爭議解決方式,各國法律鮮有直接賦予和解協議法律強制執行力。和解協議缺乏強制執行力是調解的共同特徵和弊端,這嚴重制約了爭議當事方訴諸調解的積極性,也嚴重制約了調解制度的發展和廣泛使用。

  國際調解院同樣面臨著和解協議的執行難題。《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規定了國際調解院可以調解的三類爭議:其一,對於國家間爭議,當事方經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可能是條約、聲明、公報等形式,其法律效力或性質取決於協議本身,衹能依賴於國家自願履行,無法強制執行。其二,對於國家與他國國民之間的爭議,由於國家享有執行豁免,或國家可能對涉及執行的事項提出保留,也導致無法強制執行和解協議。正因為可能涉及國家豁免問題,《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並未規定前述兩類爭議的執行問題。其三,對於私主體之間的商事爭議,《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第41條規定,“可由締約國根據其可適用的法律予以執行”,並規定“締約國需要談判達成一項本公約議定書,明確規定締約國執行第一款所述和解協議的條件”。由此可見,公約並沒有直接賦予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而是留待各國法律自行解決該問題,並規定由各締約國針對和解協議的執行條件達成專門的議定書。這一規定不同於《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

  《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直接賦予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該公約對和解協議採取直接執行機制而非審查機制,即當事人可以直接向締約國要求執行和解協議,而不要求對和解協議進行審查或者建立控制機制。這種制度設計的初衷是推動調解可以具有甚至超越仲裁的發展,但這一過於超前的制度設計卻導致該公約迄今仍未被普遍接受。⑩究其原因,其中一個飽受詬病之處便是虛假調解可能氾濫。在調解機構和調解員沒有嚴格、統一的准入或者資格標準的情況下,和解協議的直接執行效力可能會成為實施《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的隱憂。對於訴訟和仲裁,儘管已經有了法院和仲裁機構這些專業機構和法官、仲裁員這些專業人士,尚且難以完全杜絕虛假訴訟和虛假仲裁。如果當事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進行欺詐或虛假調解,那麼極可能對第三方或公共利益造成嚴重危害。一些當事人可能會人為地創造一些國際商事糾紛,濫用調解,並且到公約的締約國申請承認和執行,從而實現其非法的目的。

  國際調解院或許正是注意到了《聯合國關於調解所產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的制度設計存在的隱憂,選擇了留待各締約國依國內法執行和解協議和就執行條件另行達成議定書的做法。這不失為穩妥之舉,可以增強各國對國際調解院的接受度。

  但由於目前商事調解仍是一個較新的爭議解決方式,各國對跨境執行商事和解協議的立法仍處於探索階段。又由於和解協議的執行對國際調解院的成功與否至關重要,香港完全可以發揮“一國兩制”的制度優勢,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商事和解協議的跨境執行,先行先試,積纍經驗。

  總之,解決和解協議的執行難題,一方面需要仰賴國際社會對調解制度的接受程度和各國關於調解的國內立法進展;另一方面則需要國際調解院的各個締約方群策群力,共同打造一個權威可信、高效專業的國際調解院,⑪國際調解院的公信力將是和解協議執行力的可靠保障。

  四、結語

  作為一個新事物,國際調解院有望為國際爭議的和平友好解決作出應有之貢獻,但它在發展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需要克服前進道路上的種種難題。香港具有為國際調解院提供各種服務和便利的基礎和優勢,應當抓住國際調解院為其創造的發展機遇,加速推進建設亞太區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發展目標,更好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實現香港由治及興。

   

  注釋:

  ①香港立法會秘書處議會事務部:《香港的法律及爭議解決服務》,https://www.legco.gov.hk/yr2025/chinese/panels/policy-pulse/pp2025-04-hong-kongs-legal-and-dispute-resolution-services-c.pdf,2025年8月16日訪問。

  ②朱偉東:《關於建立“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的思考》,《法治現代化研究》2018年第3期,第41-50頁。

  ③蔡從燕:《城市與國際法律秩序關係視野中的上海:邁向“國際法律之都”?——兼論中國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中的場所選擇問題》,《上海對外經貿大學學報》2022年第4期,第40-54頁。

  ④The Rule of Law, the Courts and the British Economy, p.12, https://supremecourt.uk/uploads/the_rule_of_law_the_courts_and_the_british_economy_54eaa5ca0a.pdf,2025年8月12日訪問。

  ⑤UK legal services 2024: Legal excellence, internationally renowned, https://www.thecityuk.com/media/ewkgespt/uk-legal-services-2024-legal-excellence-internationally-renowned.pdf, 2025年8月13日訪問。

  ⑥The Maritime Arbitration Universe In Numbers: Is London’s Crown Under Threat? https://www.hfw.com/app/uploads/2024/04/005239-HFW-Maritime-Arbitration-Universe-in-Numbers-Sep-23.pdf,2025年8月16日訪問。

  ⑦《立法會十五題:國際調解院》,2025年7月9日。

  ⑧《美國批評中國計劃成立的國際調解院是推行反民主價值觀的工具》,https://www.voachinese.com/a/us-china-hongkong-iomed-20250605/8036864.html,2025年8月27日訪問。

  ⑨內地通常將當事人經第三方調解達成的糾紛解決協議稱為“調解協議”, 區別於其自行協商達成的“和解協議”, 但港澳地區一般稱之為“和解協議”或“經調解的和解協議(mediated settlement agreement) ”。香港法上的“調解協議”(agreement to mediate)指,“兩人或多於兩人所訂立的書面協議, 同意將他們之間的爭議交付調解”。 澳門所稱“調解協議”的含義與香港基本相同。

  ⑩該公約自2019年在新加坡開放簽署後,截至目前僅19個國家批准了公約,且主要是中小國家,中國、美國、英國等雖簽署了公約,但迄今均未批准。

  ⑪孫勁、紀小雪:《發起建立國際調解院:背景、基礎及進展》,《國際法研究》2023年第6期,第15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5年10月號,總第334期,P1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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