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運營銷和宣傳奧運是兩個概念。奧運會離不開社會各界的關注和宣傳,但反對侵權和隱性營銷。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授權,即便是宣傳和銷售真的奧運特許商品,即便是宣傳有采購、供貨等事實依據的非贊助商奧運產品也都不行!”李雁軍說。
他指出,隱性營銷是否侵權,關鍵是看用於營銷活動的基本創意元素是否使用了法律規定并核准、備案的奧林匹克知識產權。隱性營銷包括違法和違規兩種形態,其中,目前違法居多、違規次之。違法是侵犯明確受到法律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特別是已經成功取得保護的知識產權。違規是雖然未直接使用前述知識產權,但是從反不正當競爭角度來看,通過搭便車的商業營銷方式盜用奧運贊助企業獨家享有的利用奧運品牌、機遇進行營銷的機會。
據了解,根據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法規,非奧運會官方贊助企業,在宣傳和廣告當中,不得為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形象和標識,不得將自身產品和品牌與奧運相關聯,否則是對贊助奧運會企業權益的損害,屬於侵權行為。
李雁軍特別強調,北京2008年奧運會後,國際奧委會明顯加大了在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目前,包括“Rio 2016”和漢字“奧運會”字樣在內的相關稱謂,都是國際奧委會在中國大陸的注册商標。因此使用“奧運”字樣等進行商業宣傳,就是直接侵犯國際奧委會的合法權益。
中國隊奪金時段是侵權高潮期
據李雁軍介紹,歷屆奧運會特別是夏季奧運會的前夕、開閉幕式、中國隊奪金高峰時段、運動員凱旋歡迎儀式和慶功會等時間點,圍繞奧運市場的營銷急劇增加,這一時段同時也是隱性營銷的集中爆發期和侵權高潮期。
值得注意的是,涉案企業侵權故意性比較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