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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海峽兩岸和平協議的內涵及其實現路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1 19:26:37  


 

  “和平協議”所構建的制度,具體包括兩岸事務性商談機制和兩岸政治性商談機制的具體構成、程序與方式、兩岸軍事互信機制、兩岸為事務性合作所構建的各類組織(如由ECFA建立的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等)的授權制度、兩岸人民交往制度的基本原則、台灣地區有序參與國際活動的機制,以及“和平協議”自身的效力、解釋、變更和聯繫機制等。通過這些制度,“和平協議”將為兩岸交流與合作提供制度渠道,為兩岸在具體事務層次的合作提供憲制性依據,將兩岸存在的各類政治爭議通過合乎法治基本原理的方式獲得解決,從而降低兩岸關係因政治爭議發生倒退、破壞甚至破裂的風險。

  三、“和平協議”的實現(亦即簽署)路徑

  “和平協議”的豐富內涵,決定了兩岸簽署“和平協議”將經歷一個較長和較艱難的歷史過程。從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前景而言,簽署“和平協議”這一在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框架中具有憲制性地位和作用的協議,亦應經過充分的政治準備、詳細的理論準備和堅實的民意準備,而不宜操之過急。兩岸應通過合適途徑,精心設計與論證“和平協議”的實現路徑。本文根據憲制性協議的定位,提出包含“釐清認同基礎——增厚民意淵源——完善法律技術——建構制度平台”四個步驟的路徑圖,以供參考。
  
  (一)“和平協議”實現的認同基礎:兩岸法律制度的“一中性”
  
  “和平協議”以“一個中國”框架為政治基礎,推動兩岸公權力和民眾對於這一政治基礎最為廣泛的認同,是“和平協議”實現的前提。考慮到台灣地區對於“一個中國”框架的認同狀況,以政治說教、文化宣傳和民族情感為主的認同培養方式,不一定能夠起到預期的效果,反而會被認為是“統戰策略”。因此,構建“和平協議”實現所需的認同基礎,必須建立在兩岸都能接受的認同方式基礎上。

  兩岸目前都已經接受法治作為治理的基本理念,尤其是在台灣地區,法治理念已經深入人心,成為社會公認的價值準則。因此,挖掘兩岸法律制度中的“一中性”資源,通過對法律“一中性”的強調,將對於略顯抽象的“一中”認同,轉化為具體的法律遵守,通過法律制度的明確性和規範性,培育和強化民眾對於“一個中國”框架的尊重與認同。兩岸有識之士已經對注重兩岸法律制度的一中性提出過明確見解。賈慶林和連戰等兩岸知名政治人物,也都站在各自立場發表關於“兩岸通過各自規定確認‘一個中國’框架”的言論,表明了對於兩岸法律制度“一中性”資源的重視,使得通過兩岸法律制度的“一中性”,培育對於“一個中國”框架的認同,在實現“和平協議”的過程中,亦具有較強的可行性。

  (二)“和平協議”實現的民意淵源:兩岸公民參與機制的建立
  
  “和平協議”既是兩岸公權力機關的協議,也是兩岸人民的協議,是體現兩岸人民“謀和平、求發展”意願的協議,“和平協議”的效力最終需要獲得人民的認可,也必須依賴於人民的認可。因此,兩岸在實現“和平協議”的過程中,有必要建立兩岸公民參與機制,形成“和平協議”實現的民意淵源。

  “和平協議”的實現有賴於人民。兩岸民眾既是“和平協議”的受益者,也應當成為“和平協議”的參與主體。台灣地區領導人馬英九曾提出台灣方面接受“和平協議”的三項條件,其中“立法機關監督”和“民意支持”都體現了“和平協議”實現過程中的公民參與思想。當前的兩岸關係有著比較濃厚的秘密政治特征,普通民眾根本無從知曉兩岸事務性商談的過程,更無從參與兩岸協議制定過程並表達意願。“和平協議”的憲制性地位與作用,決定了“和平協議”與兩岸協議有著根本不同。“和平協議”的正當性,除了應來自於兩岸公權力機關的共同意願、其所肯定的政治共識和完備的法律技術外,兩岸民眾的同意亦是重要來源。囿於兩岸政治現狀,由兩岸民眾共同投票的方式通過“和平協議”顯然是不現實的,因而“和平協議”獲得民意正當性的方式,只能體現為兩岸公民在“和平協議”實現過程中的廣泛參與。具有廣泛民意代表性的“和平協議”,亦能夠對抗台灣地區反對“和平協議”的政治群體,增強“和平協議”的可適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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