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9月27日電(評論員 喬新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9月11日印發《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合規指引》。這是市場監督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的行為指南。它標誌著我國在依法營造良好經濟生態環境方面,正試圖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體系。
近些年來,中國經濟增長面臨壓力。如何解決中國經濟增長發展問題,成為社會各界討論的焦點話題。作為一個研究經濟法近40年的學者,筆者曾經多次指出,當前制約中國經濟發展的核心因素就在於,缺乏良好的經濟生態環境。解決中國經濟發展問題,必須著力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因為衹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深層次問題。
首先,經濟生態環境是一個非常龐大的系統。經濟生態環境既包括市場主體之間的競爭環境,也包括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消費環境;既包括國家與市場主體之間合理分工,同時也包括不同所有制市場主體之間的公平競爭。營造良好的經濟生態環境,對於國民經濟的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中國式現代化,從本質上來說,就是一個建立在良好經濟生態環境之上的現代化。解決中國經濟生態環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必須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的關係:
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從上個世紀90年代中國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立法機關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一系列的法律。這些法律旨在營造良好的公平競爭環境,解決困擾中國經濟發展的深層次問題。但是,必須充分意識到,現有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都是借鑒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立法經驗基礎之上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制定的法律。這些法律都具有一定的針對性,但是,整體上缺乏系統性和邏輯性。中國為瞭解決壟斷問題,在反壟斷法中專門增加了“行政壟斷”的章節,目的就是要破除行政壟斷,解決市場主體之間公平競爭的問題。但是,由於對政府與市場主體之間的關係缺乏深入的研究,以至於我國反壟斷法頒布實施之後,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市場競爭中出現的行政壟斷問題。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之間的關係之所以成為經常討論的話題,一方面說明中國反壟斷法在立法觀念上有待進一步更新,另一方面也說明,在立法技術上,直接照抄照搬西方國家反壟斷法的條款,並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市場壟斷問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頒布的行為指南,是在認真總結我國反壟斷立法和執法經驗教訓基礎之上,著力解決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問題。
市場主體與消費者之間的關係。生產、分配、交換、消費是一個完整的產業鏈,也是國民經濟體系的系統性表現。發展市場經濟,如果只重視生產而忽視了消費,只保護生產者的利益而忽視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那麼,市場經濟運行機制就會被嚴重扭曲。更主要的是,如果在一個國家消費者基本權利得不到切實有效的保護,那麼,社會就會發生混亂,消費市場不可能正常運轉。正因為如此,早在上個世紀90年代,中國就已經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借鑒西方國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制定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法。但是現在看來,消費者權益保護同樣是一個系統性的工作。如果只重視消費者單個的權利保護,而忽視了經濟生態環境,在供需不平衡狀態下,要想真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非常困難。電子商務出現之後,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許多新的課題。消費者在電子商務法律關係中,既要付出金錢代價,同時還要付出部分個人隱私,以個人信息換取公平交易。這種特殊的消費法律關係,促使立法機關必須高度重視電子商務條件下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國家立法機關先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一系列法律,從不同角度保護消費者的個人隱私和消費數據。但是,如何在數字經濟條件下,把消費者的消費數據保護和經營者的數據庫保護有效地結合起來,如何在保護經營者數字資產基礎上,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這是需要立法者深入研究並且通過立法解決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