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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二共識”,一中原表
——辯證論析戰略清晰與戰略模糊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21-05-06 00:13:26


 
  再說案例。“一中原表”不是個人心血來潮之作,而是這樣做有先例可循。2005年5月舉行的“胡宋會”所發表的“會談公報”就采取了這個做法。該公報所達成的“六項共識”將“兩岸一中”作為兩岸政治互信的基礎,并特別與“九二共識”相互印證;在對此進行描述時,就是把當年海基會和海協會達成“九二共識”的兩個版本的原話照抄出來,一字不漏,也一字不多,可以說這就是對“一個中國”的原版表述。當然,“胡宋會”會談公報是用了一個括號對此進行記載和說明的,其實括號中的內容更重要。〔22〕今天,在采取“一中原表”的做法時,可以把括號去掉,以示更加清晰與明確,也以示更加鄭重與權威。

  第二,在“及其核心意涵”上做文章。“九二共識及其核心意涵”是多年來大陸方面比較正式的一個政策性表述,最近國台辦發言人在回應邱太三談話時再次使用這一說法。〔23〕它不僅對國民黨,也對民進黨留出餘地,提供了政策表述空間。但如果想通過戰略模糊(或哪怕是“建設性模糊”)的路徑做出某種表述,必須聚焦“核心意涵”、符合“核心意涵”,而非心念他移、另起爐竃,用新名詞迴避“核心意涵”,或采取其他蒙混過關的辦法。衹要符合“核心意涵”,對兩岸雙方共識的概括可以起新的、另外的名詞,也就是創造形成一個“新共識”。

  這裡,還有個微妙而不能不說是重要的政策信息,即:在十八大以前,大陸方面較多使用的是“九二共識及其內涵”的用語;而到習近平總書記發表對台政策講話時則開始使用了“核心意涵”。“意涵”與“內涵”這二者雖衹有一字之差,卻含義深刻,頗值細細品味。應該說,“核心意涵”比“內涵”似乎預留了更靈活的表述空間,包括對民進黨當局來說。筆者說過,“對蔡英文和民進黨而言,接受‘九二共識’是維持現狀成本最低的選擇”;其實,認同“核心意涵”并作出相關表述,也是一種“成本最低的選擇”。

  第三,通過雙方簽訂“和平協議”或“結束敵對狀態協議”,可以將目前的“弱共識”轉化為“強共識”,將“九二共識”所本來就有的兩點從暗示部分轉向明示部分。這是一種十分理想化的選擇,衹有在兩岸雙方的“共同政治基礎”非常穩定而牢靠、政治互信達到很高水平的情況下,才能够出現。屆時,要簽訂“和平協議”或“結束敵對狀態協議”,就至少需要雙方對一個中國原則或“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做出明確宣示;在“強共識”發揮功能之下,“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核心意涵將被文件化、法律化。但就目前及今後一段時間來看,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推動兩岸關係發展尚是一種理想狀態,落地實現的可能性很低。〔24〕

  最後,本文再做一補充式說明,鑒於目前的兩岸關係基本狀態和水平,對以上三個建議,筆者傾向於優先細化前兩個。對第一個建議可以進一步理論化,對第二個建議可以進一步政策化。即使兩岸關係沒有出現改善與轉圜的可能,在“九二共識”問題上采取“一中原表”的做法,也是一種以正視聽、實事求是的必要之舉,可為歷史留下真相。如果兩岸關係出現轉機,它將能够藉勢開拓出向前發展的更大空間。

  注釋:

  〔1〕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的講話”,新華社北京2019年1月2日電。

  〔2〕李義虎:“‘習五點’以民族復興與國家統一為主題,充滿春秋智慧”,《台灣研究》2019年第1期。

  〔3〕中國新聞網2021年3月20日。

  〔4〕馬英九曾特意強調當時李登輝本人也是在相關文件上簽過字的,有案可稽。據台灣“中央社”報道,當時任台灣地區領導人的馬英九在2015年5月7日出席“兩岸互動與交流——歷史時光迴廊特展”開幕典禮時,在1992年“國統會”全體會議紀錄歷史文件前駐足許久,媒體詢問前領導人李登輝說沒有“九二共識”,馬英九隨即手指著文件上李登輝簽名處說,“那這位是誰?”雖然李登輝曾在公開場合聲稱,“九二”根本沒有“共識”。馬英九辦公室對此隨即回應,當年“九二共識”形成過程資料俱在,當時台灣當局領導人就是李登輝,這段真實歷史不容否認。而馬英九更直接指出“九二共識”的內容“最早是在1992年8月,當時由李登輝拍板定案的”。台灣“中央社”2015年5月7日報道。

  〔5〕李義虎:“‘兩岸同屬一中’:作為‘強共識’和新共識”,《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5期。該文的主要觀點是:“九二共識”是“弱共識”,“兩岸同屬一中”是“強共識”,應該從“弱共識”發展到“強共識”。

  〔6〕1992年10月,台灣海基會向海協會表示,其8案中的第8案是台方底案;在研究海基會的第8案後,海協會於11月16日致函海基會,正式告知自己的表述要點,此為海協會定案。這兩個版本就是後來形成“九二共識”的海協會版本和海基會版本。見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編:《“九二共識”歷史存證》,九州出版社2005年,第10頁至第11頁。

  〔7〕“九二共識”的達成始末、歷史經緯和海協會、海基會的原版文本內容,可參見《“九二共識”歷史存證》一書。

  〔8〕海外網2016年5月21日。

  〔9〕《自由時報》2021年4月6日。

  〔10〕李義虎:“‘九二共識’是蔡英文的必答題”,《環球時報》2016年5月16日。

  〔11〕中評社2020年6月13日。

  〔12〕比如,此類表述出現在《政府工作報告》、國台辦發言人記者會上較多,但在黨代會報告和“習五點”等重要講話中則一般有明確的對“努力謀求國家統一”或“努力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等的表述。

  〔13〕中評社台北2002年11月17日電。

  〔14〕台灣中時新聞網報道2021年3月27日。

  〔15〕在這裡,“核心意涵”與“內涵”在政策內容、使用背景與詞義指向上是兩個容易混淆,但完全不同的概念,“核心意涵”指的是“一個中國原則”或“兩岸同屬一個中國”,是政策的基本立場;“內涵”則指的是兩岸兩會在1992年基於對“法統”與定位問題的不同認知對“誰代表一個中國”所持觀點有所不同。

  〔16〕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國人大網(憲法欄目),http://www.npc.gov.cn/。

  〔17〕參見李義虎:“台灣定位問題:重要性及解決思路”,《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4年第1期。該文關於台灣定位的主要觀點是: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是很清楚的,有憲法依據和事實依據,但台灣問題需要解決“台灣是中國的什麼樣的一部分”的問題,也就是需要解決台灣定位的問題。

  〔18〕本人恰恰是根據2005年“胡宋會”會談公報所達成的“六項共識”概括出“一中原表”的概念,參見《瞭望新聞周刊》2005年第20期。後來,在接受台灣《旺報》記者采訪時,也被記者記述過這樣一段原話:“無論是‘一中各表’或‘各表一中’,越去簡化概括,越容易有爭議,他主張採‘一中原表’方式,用原版完整的表述,說明1992年香港會談及後續往返文件的過程”。見台灣《旺報》2016年4月24日。

  〔19〕此說法為時任海協會會長汪道涵先生所說。

  〔20〕可見中評社和台灣《旺報》對本人相關觀點的報道。中評網2016年4月24日,台灣《旺報》2016年4月24日。

  〔21〕當然,需要說明的是,“九二共識”這個簡化還是必要的,因為它是指代性和遮蓋性的簡化,不是內容性簡化。內容本身的簡化一定要慎重,否則容易失真、失傳,還容易引起歧義和糾紛。

  〔22〕新華網2005年5月12日。

  〔23〕中國新聞網2021年3月20日。

  〔24〕近,國民黨內又有人提出“和平協議”說,而且這個理想化的建議是由理想化人物提出的,從某種象徵意義上也印證這個建議的未來式意涵。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1年5月號,總第2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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