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知識體系中的“主權”與治權
本文第二部分,討論一下兩岸應該如何看待“主權”與治權的問題。
我們先來看看西方為何要強調“主權”,為何要給予“主權排它性”的內涵。17世紀起,西方發展出了“民族國家”的概念,不承認“國家以上有更高的權威”。對象指的就是教皇。從歷史來看,“主權”最早是君王們拿來對抗教皇的說法,也是君王用來做為排斥教皇管轄的論述。
這個時候“主權”屬於誰?表面上是屬於國家,實質上卻是屬於君王。“朕即國家”是王權時代的觀點。因此,人民被迫上戰場的理由很多,不只是因為領土“主權”受損,包括不滿意對方的繼承人選,都可以引發戰爭。簡單的說,君主的利益受損就是“主權”利益受損。是否利益受損則由君主來判定。
隨著民主政治的發展,西方政治學接收了誰擁有“主權”的定義。“主權在民”說,使得“主權”從君主所獨有的情形轉移到屬於人民。“主權在民”這個概念旋即出現在各種民主政治的論述中。人民以“主權在民”排除了君王的權力。
從這一連串的歷史發展可以看出,“主權”其實可以解釋為一個“所有權”的概念。最早時,君王認為國家是他的所有,因此教皇不可以拿走,到了民權時代,人民認為“主權”是人民所有,君王不能拿走。但是個別的人民並不是一個有組織的團體,如何能夠捍衛其“主權”呢?於是有了選舉制度這個東西。人民透過選舉,將行使“主權”的權利(力)交給政府,由政府來行使人民的“主權”。
政府行使人民“主權”就產生了另一個概念,即“治權”,我們可以用“管理權”來界定。在君權時代,“主權”與治權均為一體,但是到了民權時代,“主權”與治權分開了。人民有“主權”,政府有治權。在對外時,人民與政府均為國家的組成分子,因此,國家享有“主權”,也包含了治權。
“主權”等於“所有權”,“治權”同一於“管理權”。有了這兩個概念,我們就可以比較清楚地討論兩岸間的“主權”與治權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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