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調高個稅起征點 緣何民衆不領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27 09:14:57  


 
四、現行稅制劫貧濟富 稅改必須加速

1、减稅料將碎步前進 有賴深層改革
  專家普遍預計,其一,本次調整之後,後年或再晚些時候,起征點還會再次提高。而今後一個時段內,起征點之調高,很可能采取小步幅而快步走的策略,以使民衆每隔一個階段都能嘗到一次甜頭;其二,現行個稅法無論再作多少次修改完善,都只能是一部“夾生飯”似的法律,其先天性不足——要使該法真正起到調節貧富的作用,最終還得依賴個稅稅制及整個國家稅制的深層次改革。先破“制”再“立“法”——是爲不破不立。(廣州《廣州日報》)

  國際上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有兩種形式:一個是綜合個人所得稅制,一個是分類個人所得稅制。在一些個稅發展比較成熟的國家,一般采取綜合和分類個人所得稅制相結合。除了對個人不同收入來源采取相應的分類外,還采用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將其全年的收入納入計稅範圍。但在國內,目前實行的是分類個人所得稅制,這在個人收入來源多元化的今天,除了對透明、不易偷漏的工資薪金收入比較有效外,對那些隱蔽的灰色收入却不易監控。這是個稅不能很好起到縮小日益嚴重的貧富差距的原因所在。(北京新華網)

2、所得稅不是人頭稅 亟待重新定位
  更爲重要的是,由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過低,使得個稅變得類似于“人頭稅”的感覺,這就讓其失去了社會財富再分配的調節作用。很明顯,這與個稅的初衷——公平是相背離的。(廣州《廣州日報》)

  衆所周知,中國當前稅收實行分類扣繳,在這種稅收制度下,工薪階層成了稅負最重的群體,他們所繳納的稅收收入竟然占到整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40%左右;而高收入者反倒享受著多源扣除的優勢,偷逃稅現象嚴重。這就導致了這樣一種格局: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本不是個人所得稅要調控的對象,可現在他們反而成爲徵稅主體。也就是說收入少的人繳納的稅却多,收入多的人却繳得少,也難怪有人將我們的稅收形容爲“劫貧濟富”。另一方面,中國的吉尼係數高達4.3,但這更多的是由不同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經濟發展的巨大差异所造成的,而個人所得稅作爲地方稅種,要靠它“劫富濟貧”,無异于緣木求魚。(北京《證券時報》)

3、個稅制度“劫貧濟富” 一刀切不公平
  而且,國內目前實行的是統一稅制,對于平均工資較低的貴州等省份來說,這一標準將使大部分職工沐浴在减稅的陽光中;而對于上海、北京、深圳等物價和工資雙高的地區來說,此一起征標準意味著領工資的人基本上在劫難逃。哪怕是城市裏最苦、最累的農民工,也有相當一部分不得不成爲納稅人。這顯然不符合公平稅負的法則。雖然說按地區確定起征點會給稅務部門增加工作量,也可能會引起一些其他波動,但著眼于更大的公平,還是值得一試。(上海《東方早報》)

  如果對徵稅的方式提出更高、更科學、更人性化的要求,個稅應該按照每個家庭的具體情况來徵收,而不是簡單地確定統一的數字。舉例來說,兩個同樣是月收入5000元的職工,一個是全家唯一的經濟來源,父母生病,孩子上學,妻子是全職主婦;另一個則是父母健康,沒有孩子,妻子月收入5000元。這樣兩個人的經濟負擔完全不同,可他們要按同一標準納稅,嚴格說來也是不公平的稅負。個稅是以公平爲目標的二次分配方式之一,采用“一刀切”的徵收方式顯得有些簡單粗放。在部分發達國家,個稅的徵收是以家庭爲單位進行申報的,不但考慮不同的收入水平,也要顧及不同的支出水平。(北京《北京青年報》)

  國家稅務總局也承認在個稅上采用“家庭申報”的徵稅方式,較之“個人申報”更趨公平與合理,之所以仍要弃“家庭”而選“個人”,是因爲我們的稅務機關在稅收征管能力上還未强大到能够掌握納稅人真實信息的地步,“家庭申報”如若實施,可能産生巨大的征管漏洞,導致大量稅收流失,這又會帶來新的分配不公。但從公衆的角度看來,稅務機關既然知道自己征管能力有欠缺,爲什麽不努力去提高,反而把征管能力上的缺陷轉嫁給納稅人呢?(上海東方網)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第4頁 第5頁 】


CNML格式】 【 】 【打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