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舉報未得好下場 李國福之死疑點多
1、究竟他殺還是自殺 權力塗改了死亡鑒定書
5月12日,汶川大地震當天,另一條重要新聞被淹沒了。當天的《中國青年報》披露,此前蹊蹺死亡的阜陽“白宮”舉報人李國福,其由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死亡鑒定書存在巨大缺陷。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主任吳革說:“死亡鑒定書一定要有鑒定人的簽名,只有法醫才能作出這樣的有效鑒定,僅加蓋單位印章是不夠的。只能說下的是政治結論,而不是技術結論。”而另一位法醫說,鑒定書“自縊身亡”的結論下得太簡單,法律上一般會將這類死亡描述為“機械性窒息死亡”或“外物勒頸死亡”。(湖南《瀟湘晨報》)
2008年3月13日淩晨4時55分,阜陽市潁泉區豪華辦公樓“白宮”舉報人李國福在安徽省第一監獄醫院死亡。2007年8月26日,李國福返回阜陽市當天被潁泉區檢察院帶走,隨後被拘留、逮捕。此前李國福曾多次到北京舉報張治安違法佔用耕地、修建豪華辦公樓“白宮”等問題。而自從李國福被檢察機關帶走後,其家屬中先後有4人因精神出現問題被送進精神病院治療。(北京《中國青年報》)
一般認為,李國福死得不明不白。其實說死者是“自縊”,從一開始就遭到包括死者家屬、媒體和眾線民的質疑。眾所周知,自縊的人只要沒有被強行封住嘴巴,縊死後一定會導致長長的舌頭伸出,而且沒有例外。然而,這位被當地司法機關“鑒定”為“自縊”者離開人世時竟是“緊閉著嘴巴”的。這種有違常情的情形,當地司法機關為何不能向家屬包括媒體公開說明?而況且,當死者家屬在當地公檢法部門多人陪同下在殯儀館見到死者遺體時發現,李國福“脖子兩側有很深的勒痕,正前方顏色很淺,雙目緊閉,嘴巴緊閉,鎖骨附近、後頸部和背部有大片青紫”。這些也都是有違常情之處。而阜陽市人民檢察院好像並不顧忌這些,就是要將“有缺陷”的死亡鑒定書拿出來定案,真是匪夷所思。(河南《鄭州日報》)
2、李國福之死有黑手 權力囂張法律尊嚴何在
豪華辦公樓、腐敗、舉報、舉報人被逮捕、舉報人在獄中死亡、“自縊身亡”,這樣一個時間序列和事件序列所形成的鏈條、所蘊涵的因果聯繫,引人深思,耐人尋味。其中有一點非常清楚:那就是先有李國福的舉報,後有對李國福的貪污受賄的調查——公開的報復。李國福會不會又是一個絕對權力下的犧牲品,迫切需要中立和公正的調查。(河北《燕趙都市報》)
李國福被檢察機關逮捕的理由是犯貪污罪、受賄罪、偽造國家機關公文和印章罪、偽造公司印章罪四項罪名,李國福退休多年都沒人查其經濟問題,而偏偏在舉報區委書記期間被發現了犯罪證據,這不得不讓人懷疑有打擊報復之嫌,只不過這種打擊報復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更為重要的是,作為區委書記的張治安,他控制了地方執法、司法機關的人財物,掌握了一地的絕對權力,他有權指揮著地方司法機關辦案,舉報人在他的“一畝三分地”上,又如何維護好自己的權利呢?(北京《法制日報》)
且不說李國福死亡的細節破綻百出,受到了多方質疑,就這起事件本身也讓人看到了權力的囂張。舉報未果反被捕入獄,李國福的女婿張俊豪也被檢察機關帶走,逮捕證上竟然沒有公安局長的簽名,原因何在?李國福死後,張治安說:“張俊豪的案子不再追究,無罪釋放。”權力何其大也!難道當初就屬“莫須有”?李國福死亡事件被媒體披露後,潁泉區法院約見張俊豪家屬,要張俊豪認罪,稱“案子要重新審理”,如此向當事人施壓也未免太張狂了吧?(上海文新傳媒網)
3、密室舉報無濟於事 保護舉報人不能走形式
據《重慶晚報》報導,自今年年初以來,重慶市檢察院第一分院就建立了“密室舉報”制度。該院在受理、登記時就刻意地開始保護舉報人。舉報時在專門密封的“密室”裏進行,舉報後還有“貼身保護”,甚至直接住進檢察院……“密室”的隔音效果可能非常好,可是,它能將“張書記”拒之門外嗎?其實,“張書記”根本就不用“親自”進去,他一個電話甚至一個眼色,檢察長可能就會乖乖地把舉報筆錄送上他的案頭。然後,“張書記”也不用採取“雇傭殺手”等江湖手段,而是“合法”地動用國家機器,乃至以“反腐敗”的名義直取舉報人的性命。(廣東《珠江晚報》)
現實生活中,有多少個舉報者由於司法機關辦案程式的“不嚴謹”,導致舉報人資訊被洩露的?又有多少名司法機關的辦案人員,在經意或不經意間向“有關領導”透露了舉報人的資訊?或許,有制度設計的原因。比如說,名義上“依法辦案、獨立辦案”,實質上不得不受某上級機關或上級領導的制約。最終不得不辦“人情案”、“關係案”。(湖南紅網)
“密室舉報”最多只能算是一種技術上的創新。它雖然也能發揮一定的作用,但對舉報人威脅最大的不是有形的暴力,而是無形的權力。因此,保護舉報人的關鍵不在於技術,而在於體制——如果司法機關不能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密室舉報”的作用非常有限。(河南大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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