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十餘天跌宕起伏 鄧玉嬌案峰迴路轉
1、從背離民意到回應民意 鄧玉嬌案接近尾聲
5月31日,湖北省恩施州公安機關組織偵辦的鄧玉嬌案偵查終結,認定鄧玉嬌刺死鄧貴大、刺傷黃德智是防衛過當而非“涉嫌故意殺人”,幷依法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巴東縣紀委、監察局也對黃德智、鄧中佳兩人做出開除黨籍、辭退等處理。這一引發輿論極大關注、社會影響極大的案件,在歷時跌宕起伏、波譎雲詭的三個星期後接近尾聲。(北京中國網)
21歲的鄧玉嬌是巴東縣野三關鎮“雄風”賓館休閑中心“夢幻城”的服務員。5月10日晚,該鎮招商辦主任鄧貴大、黃德智、鄧中佳酒後到“夢幻城”消費。這幾位客人問鄧玉嬌是否提供“特殊服務”,遭到拒絕後仍不放弃,雙方最終發生爭執和肢體衝突,鄧玉嬌在衝突中用刀刺破鄧貴大頸部動脉血管及胸部,致其不治身亡,隨後鄧玉嬌打電話向警方自首,警方以故意殺人罪將其刑事拘留。5月12日,長江巴東網首先披露了相關案情。隨後《長江商報》對此案進行了報道,旋即,“女服務員”、“娛樂城”、“政府官員”、“刺殺”等具有强勁衝擊力的字眼涌入人們視綫,這一在鄂西偏僻小鎮發生的凶案很快成爲各大網站網民關注的熱點。(廣東《時代周報》)
鄧玉嬌案之所以受到輿論的極大關注,原因至少有三:一是此案涉及官員和弱勢群體,是權力大于法律,還是司法向弱者傾斜,案件成了民衆心中對司法公正進行判斷的試金石;二是死者在要求提供“特殊服務”被拒後,拿一叠鈔票打人的囂張作派,激起了廣泛憤慨,這些官員哪來那麽多錢,到底是公款,還是腐敗得來的?他們爲何熱衷于去高消費的娛樂場所享受“特殊服務”;三是鄧玉嬌在此案件中,抵抗金錢和權勢欺壓的精神,在當前消費至上的年代,讓人印象深刻,都被認爲是社會正氣和良好品質,不應輕易判罰。鄧玉嬌的命運,由此牽動無數網民的心。(湖北荊楚網)
依據巴東警方最初披露的現場案情和媒體相關報道,稍微有點法律常識的網民都認爲鄧玉嬌屬于“防衛過當”。然而,當地警方最初的調查,却得出鄧玉嬌致人死傷的行爲屬于“故意殺人”,這遠遠超出了網民預期,一經公布自然引起軒然大波。隨後,經歷涉嫌“過失殺人”、“故意傷害”抑或“故意殺人”等一系列爭執以後,在網路輿論的持續追踪下,上級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以後,鄧玉嬌案的事態發展終于向常識回歸,向真相靠攏,這對司法的公正、汹涌的民意顯然是一個最好的交代。(湖南華聲在綫網)
2、防衛過當能否免于處罰 鄧玉嬌案留有伏筆
目前,湖北巴東縣檢察院已經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將鄧玉嬌起訴至巴東縣法院。6月5日下午,鄧玉嬌兩位來自湖北的辯護律師收到巴東縣法院依法送達的起訴書。檢察機關認爲鄧玉嬌具有防衛過當、自首等從輕、减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如果鄧玉嬌被認定故意傷害,社會和公衆今後還靠什麽保護自己的女兒和妻子不受污辱?假如鄧玉嬌真的因爲“故意傷害”“有罪”了,只會助長鄧貴大們今後的囂張氣焰,他們只要手裏有權,腰中有錢,就可以爲所欲爲。鄧玉嬌們要反抗就是“故意傷害”,就得蹲監坐牢,而鄧貴大們就完全可以毫無顧慮地要求“特殊服務”了。(重慶《重慶晚報》)
雖然警方將鄧玉嬌案定性爲“防衛過當”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民意,緩解了“民憤”,更顯示了一定的公正,但在警方認定結果後面却留下了一個粗粗的尾巴,那就是鄧玉嬌“防衛過當”,而按照這個“罪行”,就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但是看看鄧玉嬌案件的前前後後,人們却實在找不出鄧玉嬌防衛過當“過”在哪里?有“防衛過當”必然就有“防衛適當”,可誰能告訴我當一個弱女子面對三個欲火中燒的男人,而且鈔票抽臉,兩次將其推倒在沙發上,這時的鄧玉嬌該怎樣防衛才是“適當”?(遼寧東北新聞網)
巴東警方爲什麽要欲加鄧玉嬌之罪而後快?這就是因爲鄧玉嬌事件已經讓當地官方顔面盡失,如果不從鄧玉嬌身上找出一點問題,巴東的官方“就更不好做官了”,反之,鄧玉嬌“防衛過當”,就說明鄧貴大“命不該絕”,多少還有點“冤”的成分,巴東的官方就能增加幾分“光彩”。從某種意義上說,鄧玉嬌雖然是正當的,但這個事件却給當地抹了黑,如果鄧玉嬌完全沒事了,無形中就等于承認了當地官場的腐敗環境,等于說明鄧貴大等人就是咎由自取了,這個尾巴的留下,也就是給當地官方的留下最後一塊遮羞布。應該說,看似一個不起眼的尾巴,其中却蘊藏著當地的“良苦用心”,有了這個尾巴,今後還是可以名正言順的給鄧玉嬌治罪,可以堂而皇之地“以正視聽”,更可以“挽回不利影響”,維護好自己的臉面。(山東大衆網)
而更令人憂慮的是,5月31日恩施州警方發布的關于鄧玉嬌案從故意傷人到防衛過當的新聞中說:“鄧玉嬌在遭受到黃德智、鄧貴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絕後又拉扯推搡、言詞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持刀將鄧貴大刺死、黃德智刺傷,其致人死傷的行爲屬于防衛過當。”這已經是警方第四次更改措辭了。從“摁倒”到“推倒”,再從“推倒”到“推坐”,現在變成了“拉扯推搡”,而且强調了是“言詞侮辱”,官員的行爲一次比一次輕的描述依然還在繼續。從“特殊服務”到“异性洗浴服務”再到這次說的“陪其洗浴”,一次比一次更加輕描淡寫。從逼良爲娼涉嫌不遂而涉嫌强暴,到了雙方對于“服務”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所導致的糾紛殺人。(北京經濟觀察網)
3、防衛過當恐難蓋棺定論 公衆疑慮仍未平息
誰都能够看出,鄧玉嬌案只是一件普通的命案。可是,爲什麽一件普通命案却搞得沸沸揚揚,舉國皆知?這裏存在不存在隨意執法、褻瀆法律、故意顛倒是非?這些需要搞清楚。把“防衛過當”說成“故意殺人”,恐怕絕非認識水平問題,爲什麽廣大網友都能够一眼認清楚的問題,當地公安機關却看不見?這裏有沒有破壞司法公正、貪贓枉法問題?假如真的是認識水平問題,當地的公安局長等一干人都應該清出公安隊伍,連“防衛過當”和“故意殺人”都分不清,怎能指望他們秉公辦案呢?(北京法律界網)
公衆一個極大的質疑是,黃德智涉嫌强奸(未遂)犯罪,鄧玉嬌之前的代理律師曾向就此警方提交控告書,要求警方將黃德智刑拘幷立案偵查。但迄今爲止,恩施警方對此控告未作出任何回應。而這關係到鄧玉嬌是否涉嫌“防衛過當”、是否需負刑事責任的關鍵所在。因爲《刑法》第20條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强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爲,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黃德智其時涉嫌强奸(未遂)犯罪的話,那鄧玉嬌就不存在因“防衛過當”而承擔刑責的問題。
但是,負責偵查案件的恩施警方恰恰在這個十分敏感而關鍵的問題上,沒有任何明確的回應和解釋,難免讓人疑竇頓生,進而對警方“防衛過當”的定性産生質疑。况且,這還涉及到公安機關對黃德智僅僅給予治安拘留的處理是否避重就輕,厚此薄彼的問題。5月11日,鄧玉嬌因涉嫌故意殺人被巴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幷因“在其行李包中查出有治療憂鬱症的藥品”而被送往恩施優撫醫院進行精神病檢查鑒定。在恩施優撫醫院觀察期間,鄧玉嬌被采取了捆綁在病床上的“約束性保護”措施,直至20日才被送回看守所。而案件的另一位當事人黃德智,雖然被鄧玉嬌所刺傷,但也具有强奸未遂的重大嫌疑,而除了“已被轉至宜昌進行治療,現已脫離生命危險”的報道外,沒有見到對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消息。(湖南在綫網)
當然,鄧玉嬌案的司法程序還沒走完,“防衛過當”雖好,但不代表最終判决結果。鄧玉嬌最後會獲多長的刑期?防衛動機、自衛性質、社會情緒、公序良俗等因素將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判决結果?鄧玉嬌能否减輕甚至免除處罰?法院最終會如何判决?具體案情將得到多大程度的公開?我們依舊需要拭目以待。(天津北方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