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件真相撲朔迷離 重創地方政府公信
1、辦案如同“擠牙膏”“躲猫猫” 巴東警方喪失公信
從鄧玉嬌事件發生以來可以看出,巴東警方已經不止一次的想方設法把官員的這種犯罪行爲大事化小、化小,而不斷將鄧玉嬌的“罪行”放大、放大,他們似乎沒有做出一件能令公衆可以信服的事情:還在醫院治療的黃德智,警方會找不到;第三人鄧某一會兒是“嚇得不敢靠近”,一會兒又不在案發現場;鄧玉嬌在沒有被鑒定爲精神病,却可以被捆綁在精神病院的病床上;“按倒”、“特殊服務”可以更改爲“推倒”和“异性洗浴服務”;鄧玉嬌被性侵犯的內衣內褲物證可以被忽略十多日,又可以在律師要求警方提取後被馬上徹底清洗;張樹梅尚不知情,巴東縣政府就敢于越俎代庖通報“鄧母聲明與律師解除委托關係”。不停的細節變更,驚人的每一個巧合,不僅沒能解開公衆心中的疑團,反而讓案情更加疑竇叢生。(福建厦門網)
巴東縣政法委書記、縣公安局局長楊立勇接受南都記者采訪時說,鄧玉嬌殺官員案就是“一件很普通命案”。確實,我們不能否認,這的確是個普通命案,同期發生的國際國內熱點事件比它重要比它意義更大的比比皆是。但爲何這個普通命案,竟形成了公衆輿論的驚濤駭浪?楊局長很納悶地說“我不知道爲什麽把它弄的這麽複雜”,他認爲“因爲鄧貴大有一個公務員身份”。這個太過簡單和粗糙的觀點,我實在不敢苟同。公衆憤怒的根源不在于案件是否普通或者鄧貴大是否爲公務員,而在于案發之後當地“擠牙膏”與“躲猫猫”般的曖昧態度。(遼寧《遼沈晚報》)
2、警方忘記取證重要證據 案情真相再遭扭曲
從媒體報道看,警方的取證工作似乎還存在失誤。21日下午,鄧女的兩位代理律師向媒體披露:案發當天鄧女的內衣內褲未被警方提取,當律師意識到這些證物的重要價值時,距案發已有11天。在律師的强烈要求下,22日中午,在有關部門人員的見證下,當地警方才提取了有關物證。遺憾的是,除了胸罩,其餘四件衣物均已在提取前被鄧母清洗。(廣東《南方都市報》)
試問,爲何案件發生十多天,相關司法人員都沒有提取胸罩和內衣這樣重要證據呢?爲什麽鄧玉嬌“被强奸”消息一出,這些證據隨即被清洗了?聽完鄧玉嬌“被强奸”情况,抱頭痛哭大呼“喪盡天良、滅絕人性”的律師爲何突然被解雇了?這一切,都讓人對真相有著無限的猜測。(湖南紅網)
3、多少權力之手介入此案 巴東警方官官相護
鄧玉嬌刺死鄧貴大,純屬突發事件,可是從相關部門處理事情的能力來看,不得不讓人感到驚訝。“鄧玉嬌案後”更像一次有預謀的官官相護,連應付如此“突然事件”的經驗都如此豐富,不得不叫人懷疑是否那些執法者,包括警方是否都有“特殊手册”。(青島新聞網)
其實,從警方抵達案件發生地的那一刻起,其實已經掉進了一個“有罪推定”的怪圈。鄧玉嬌電話自首後,警方第一時間到現場是約束鄧某,保留與殺人現場有關的證據,諸如:水果刀、致人死亡的證人證言、現場拍照、鄧某的隨身物品(抑鬱藥)。而後,迅速展開對鄧是否患抑鬱症的精神鑒定(强制送院)。整個的調查取證過程,幾乎是圍繞鄧玉嬌是否構成殺人的角度來展開調查的。但對于死者鄧貴大是否猥褻或試圖强奸鄧玉嬌的證據,基本“沒放在心上”。(廣東南方報業網)
而且,案件當中的關鍵人物黃德智的傷情幷不嚴重,僅僅是手臂刺傷,反而跑到外地醫院,至今沒有露面。無論作爲鄧玉嬌故意殺人案的證人,還是作爲鄧貴大强奸案的證人,或者自己就是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此人都早就應該被警方置于有效控制之下,幷記錄詳細口供。(北京《北京晚報》)
從公安機關前後矛盾的偵查結論,人們不難看出,巴東縣公安機關從一開始就不是在獨立偵辦案件,而是時時根據領導的指示“修改案情”。若非此案影響大,輿論共同關注,後交由恩施州公安機關直接偵辦,在巴東縣領導的指示下,被“按倒”的鄧玉嬌可能真的就“故意殺人”了,衣袋裏裝有安眠藥的鄧玉嬌可能真的就“患”精神病了。(陝西華商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