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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二代校園撞人 “李剛門”拷問社會公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10-26 05:06:18  


 
三、肇事者恐將輕判 考驗當地警方公信

1、證人集體沉默 校園醉駕案判决難樂觀

  雖然肇事者李啟銘已經被當地公安機關批捕,但河大車禍究竟會走向何方,以什麼樣的結局收場,仍然是一個謎。公眾正在擔心,“善後工作”會不會又是這樣一套“工序”:談判—賠償—輕判?(湖北荊楚網)

  讓人憂心的是,儘管事件的來龍去脉已經清晰,當地警方也表示要“嚴格依法懲處”,但後處理過程中却遇到了一系列難題——車禍發生伊始,便有“自稱學校老師的男子”下意識地阻攔現場學生接受媒體採訪,緊接著是“到處删帖,平息言論”,大量現場目擊學生被校方找去談話,被警告不允許向媒體講述現場情况……可見,“我爸是李剛”絕非浪得虛名,在威嚇大家“集體沉默”。在沒有目擊證人指證的前提下,肇事者是否能夠得應有的懲罰,“行為與法律”再次碰撞,結局又會如何?(重慶華龍網)

  這起校園交通肇事案的處理前景,顯然也很難讓人樂觀。因為一個事實很明顯:如果目擊證人不能暢所欲言地充分作證,此前媒體披露的李啟銘“肇事逃逸”情節(事故發生後,李啟銘仍駕車繼續行駛,在校門口,被保安和學生截住),便難以準確認定。(雲南雲網)


2、輕判已有伏筆 交通肇事罪定罪“輕刑化”

  10月24日,河北警方宣布,製造“河北大學校園車禍案”李啟銘(又名李一帆)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望都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李啟銘醉酒駕駛,且在非公共道路上超速行駛,應定性為“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目前保定警方却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捕李啟銘,為今後的輕判埋下伏筆。(北京人民網)

  近年來酒駕刑事案頻發,針對各地司法機關在罪名適用和判罰尺度上的不一,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8日發布了《關於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意見》,其中明確“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刑法規定。”以此為界,可以說,酒駕自此告別了“交通肇事罪”,統一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蹊蹺的是,李啟銘撞人案,當地警方為什麼仍舊選擇了“輕刑化”的交通肇事罪,是當地警方有意為之?還是李啟銘“有本事你們告去”的真正底氣所在?(陝西《華商報》)


3、李剛本應回避 當地警方“自查自糾”恐難服眾

  李剛在接受央視採訪時所作的“將依法處理絕不袒護”的表態實則很不適當,因為案發地正是區公安局的轄區,作為副局長的李剛本應回避。客觀地講,對於這樁已經引起全國輿論關注的案件,當地警方未必敢一手遮天,混淆是非。但是當地警方“自查自糾”,難以避免公眾對調查公正性產生不信任心理。即使當地警方確實是在秉公辦案,公眾仍有可能“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北京千龍新聞網)

  在連篇累牘的報道裡,有個細節值得注意——網友人肉搜索發現,河北大學新校區所在地正是保定市北市區。這就意味著,不論警方如何擲地有聲,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是誰,只要觸犯法律,將嚴格依法予以懲處”,由主管刑偵的北市區公安分局副局長李剛轄下的北市區警方作出,無論如何都擺脫不了瓜田李下的嫌疑。因為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屬于“應當自行回避”的情形之一。顯然,該回避的並沒有回避。北市區警方介入調查多少有些名不正言不順。(河南大河網)

  值得一提的是,這事件背後隱約跳動著人為控制的影子。比如,河北大學事後“不是加強校內管理,而是到處删帖,平息言論”。李啟銘酒駕撞人案本身並不複雜,却再次點燃了新一輪的民意焦慮,引爆了公眾情緒,蓋因這個官二代“口出狂言”。此時,作為一個父親,李剛有責任為自己兒子闖下的大禍向受害者家屬和公眾道歉;作為國家公職人員,李剛更應該做的是,與兒子“劃清界限”,與北市區警方一起自行回避。唯此,才可能確保這起酒駕案在法治路徑下的不偏不倚,避免公眾的不信任感持續發酵。(陝西《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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