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國人的不利條款有哪些?
7月7日,外國人人權法聯絡會等三個團體組織在東京都召開記者會,對外國人管理制定的相關條款表示反對。
外國人人權法聯絡會等組織就起草了《共生萬人宣言》(下稱:宣言),反對新法律中對外國人的不平等條款。
新的《入管法》、《入管特例法》、《住民基本台帳法》對中長期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管理制定了許多新的條款,有些條款明顯對外國人是不平等的,例如:居住地變更後超過14天沒登記,按照對日本人的《住民基本台帳法》,處以5萬日元以下罰款;而按照對外國人的《入管法》會處以20萬以下日元罰款,如果超過90天沒有登記,還會被取消在留資格。
按照新的法律解釋,即便是永住資格者,如果長期不在日本居住,超過90天沒有登記日本住所,也將被取消在留資格。
宣言指出,來自19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在日外國人已經超過210萬人,日本正向多國籍化、多民族化社會邁進,但諸多涉及外國人的人權法律制度卻沒有改善,對外國人的制度正在全面改編和惡化。
宣言指出,這樣區別對待外國人和日本人的法規,無論立法方還是行政方都沒有從根據和倫理上作出說明。
新法律實施後,對在日本滯留3個月以上外國人發行 “在留卡”,取代原來的“外國人登錄證”,廢除外國人登錄制度。“在留卡”中央會被粗體字記入“就勞不可”、“就勞無限制”、“只限在留資格許可的就勞活動”。
宣言指出,外國人是“生活者”而不是“勞動力商品”,這樣的表述明顯沒有尊重外國人的“人類尊嚴”。外國人永住者、定住者、家族滯在者的子女不少都在日本出生,從表面看他們在日常生活上與日本孩子沒有差別,但按照法律他們年滿16歲時必須攜帶記載“有無就勞限制”的“在留卡”。他們要打工還須入管局開出的 “資格外活動證明”。在與同學到海外休學旅行時,不僅要攜帶“在留卡”,還得留指紋、拍照。這些對16歲的孩子來說,日本在這方面是醜惡的。
熟悉在日外國人法律問題的日本律師古穀武志說,原本使用的“外國人登錄證”,即使是短期滯留或非法滯留的外國人也可能申請到。但更換 “外國人在留卡”的新制度,可能導致更多的外國人明確成為非法滯留者。有評論認為,新制度規定旨在督促非法滯留的人盡早與相關部門聯繫,但可能導致非法滯留的外國人拒絕接觸社會,只能被不法分子欺騙,或參與犯罪。
聯合總會再提意見書
在“新出入國管理法改正法”於7月9日正式實施前夕,日本華僑華人聯合總會再次向法務省提交了“要望書”,從旅日華僑的立場出發,表達了陳情和改善的要求。
7月5日上午11時30分左右,日本華僑華人聯合總會會長符以亨、副會長陳學全、東京華僑總會會長廖雅彥、副會長林斯福等四位僑領去到法務省,向法務副大臣穀博之議員當面遞交了“要望書”。這也是旅日華僑在“改正法”出台後,第三次表達了嚴正意見。
此前,聯合總會曾在2011年11月25日,以公開聲明的方式對“改正法”提出反對意見和改善要求;2011年12月15日,聯合總會又直接向法務省入國管理局遞交了陳情書,傳達了日本各地華僑總會和各地區的意見總括。2012年6月23日,日本華僑華人聯合總會在大阪舉行了會員代表大會,再一次對實施在即的“改正法”提出了強烈的改善要求。
在7月5日提交給“日本國法務大臣瀧實殿”的最新要望書中,聯合總會明確提出三點:
1、中長期在留外國人中,一般永駐者都是符合政府要求的條件而由日本政府給予永住資格。特別在審查基準方面,他們的良好品行符合日本國益而受到承認。一般永住者,在日本有生活基盤、遵守日本憲法、履行納稅義務,他們都是與普通日本人過著相同生活的善良市民。迄今為止,一般永住者只有申請再入國許可時才需要去入國管理局,這已成為固定概念。
但是,新的在留卡制度規定了7年更新時期,而且入管不予通知,極易造成當事人因疏忽而遺忘,由此導致取消在留資格等處罰措施令人憤慨。而且,新改正法因社會出身、身份、條件等而造成差別對待的事實,對孩子們來說是難以承受的。
為此,我們強烈要求改善新條例,對一般永住者和特別永駐者給予相同條件的無差別對待。
2、有關取消在留資格制度等處罰細則,“改正法”規定,對於延誤在留卡更新的外國人以及日本人配偶等,可能會取消資格使其喪失在留資格,這可能導致產生很多人道方面的問題。所以,希望法務省在使用取消資格的罰則時需謹慎行事。
3、新在留卡“國籍地域”欄中,“台灣護照”的持有者將被記入“台灣”字樣,這與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時“日中共同聲明”所表達的日本政府根據波茲坦宣言第八條,充分理解並尊重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的一部分的立場是相違背的。在此,強烈要求把兩岸旅日同胞的身份都標記為“中國”。
日本在7月9日正式實施新改正法。日本華僑華人聯合總會屢次提出的陳情和改善要求,日後在多大程度上能得到回應和體現,人們拭目以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