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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星號”事件內幕:疑涉俄海關不見得光交易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2-26 09:17:50  


在俄國邊防巡邏艦開始追擊“新星”號時,“新星”號已經進入公海。
  中評社北京2月26日電/2009年2月25日,《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了吉瑞祥船務(香港)有限公司事故應急小組負責人史中明。據他透露,從2006年8月起,“鑫通宇108”輪由浙江通宇船務有限公司以光租的方式租借給吉瑞祥(香港)船務有限公司運營。之後吉瑞祥將船名改為“NEW STAR”(新星),并懸掛塞拉利昂國旗。此後吉瑞祥又將“新星”號期租給了另一家公司。但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史表示由於受雙方合同限制,暫不便透露期租人的信息。

  期租人以每天4000美元的價錢從吉瑞祥公司租下“新星”號之後從事運輸業務。此次事件中“新星”號承擔了從泰國運送5000噸大米到俄羅斯納霍德卡港的業務。大米裝船後經“新星”號投保的船東互保協會(P&I)檢驗,并無質量問題。

  1月29日,“新星”號到達瀕臨日本海的納霍德卡港。在驗貨後,俄羅斯收貨人開始卸貨,按照協議,5000噸大米應該在2天內卸完。但在還剩下150噸大米待卸時,俄方卻以質量問題為由終止卸貨,并提出33萬美元的索賠要求。

  2月11日,在期租人多次交涉下,俄方收貨人最終把最後的150噸大米卸載完。但此後俄方收貨人為“新星”號船舶事務指定的代理卻始終不為“新星”號辦理離港手續。使其被迫一直滯留在納霍德卡港。

  “按照國際海運慣例,發現貨損糾紛時,俄方收貨人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扣船。但俄方卻沒有這麼做,而是采用不予辦理離港手續的方式使貨船滯留在港口,這違背了海運貨損索賠慣例。”吉瑞祥特聘法律顧問孫芳龍這樣向記者表示。

  滯留期間,每天期租人必須支付給吉瑞祥4000美金的租船費,其他的花費還包括俄羅斯港口的使用費,支付給代理的費用以及船舶消耗費。而更為緊迫的是,期租人下一個航次合同訂始於2月17日,期租人必須在該日期抵達中國裝貨,否則就面臨違約的風險。

  在得到期租人的同意後,“新星”號印尼籍船長Nazwir Adi2月12日晚駕駛“新星”號擅自離開納霍德卡港。隨後遭到俄部隊追擊。

  25日晚9時吉瑞祥特聘法律顧問孫芳龍證實,獲救的三名中國船員已經回國,目前身心狀況良好。根據他的轉述,獲救的8個人是坐第二個救生筏從“新星”號左舷下水。而失蹤的救生筏是首先從右舷下水的。

  據一名獲救中國船員回憶,他在下海後還回頭看了一眼第一個入水的救生筏。當時該救生筏離開俄羅斯邊防巡邏艦只有10-20米的距離。救生筏的三名船員跳入水中試圖游到巡邏艦。但俄方卻拒絕對船員實施積極救助,最終導致8人失蹤的慘劇。

  另據船員回憶,在俄國邊防巡邏艦開始追擊“新星”號時,“新星”號已經進入公海,當俄邊防部隊對“新星”發動攻擊時,“新星”號距離俄羅斯海岸已有100海裡。參照國際法中對於“緊追權”的條件限制:開始緊追時,追擊目標必須處在一個國家的領海之內。孫芳龍表示,“因此以當時的情況看,俄方已經無權緊追‘新星’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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