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責任 樹權威
——讓兵役法的執行更有力
【修改要點】 一是對平時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將原規定“在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國有企業職工,不得出國或者升學”,修改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兩年內不得出國(境)或者升學”。二是對國防生違反培養協議規定、不履行相應義務的,要承擔違約責任,並根據情節,由所在學校作退學等處理;對畢業後拒絕服現役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按照應征公民拒絕、逃避征集的處罰辦法處理。三是對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履行法定責任的,在規定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基礎上,增加了追究“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的責任”的規定。四是增加了對違反兵役法的處罰,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機關會同行政監察、公安、民政、衛生、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具體辦理”。
【背景觀察】 “法貴在行”。近年來,各級地方政府積極推進依法行政,各地貫徹執行兵役法的情況總體是好的,但也應看到一些地方兵役制度的落實還不盡如人意,特別是對一些應征青年拒不履行兵役義務的行為,沒有依法處理,造成一些消極影響。這種情況反映了個別地方領導和群眾的國防意識、法制觀念淡薄,也與兵役法有關法律責任制度的規定不夠健全、處理依據不夠清晰具體有關。今年4月,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政府對3名拒服兵役的青年依法實施處罰,產生了積極的社會影響,同時也引起一些專家對完善兵役法律責任制度的探討,提出許多建設性的意見建議,進一步引發人們對兵役法強制性和約束力的關注。
【專家解讀】 這次修訂兵役法,在健全完善法律責任方面,主要是加大對違反兵役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進一步明確實施處罰的主體,增強執行處罰的可操作性,以增強兵役法的執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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