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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中國兵役法修改四大目的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1-10 15:16:37  


 
  比如,原規定對拒絕、逃避征集的應征公民實施兩年內不得被錄取為國家公務員的處罰,處罰明顯偏輕,很難起到懲戒作用,對於依法服兵役的公民也是不公平的。這次修訂,根據權利和義務對等原則,並參照世界上一些國家的做法,明確規定拒絕、逃避兵役的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或者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實際就是終生不得錄用,從而加大了處罰力度。又如,針對2000年國防生制度施行以來,國防生違約不到部隊服役情況時有發生的情況,新的兵役法明確了對國防生違反規定的具體處罰辦法。

  再如,在追究相關單位責任人員中增加了“單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也是為了強化各有關單位“一把手”在兵役工作中,應履行的法定職責和不履行職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此外,由於兵役法執法主體的界定比較模糊,實際工作中很難把握應由縣級人民政府哪個部門來實施處罰,因此新修訂的兵役法對處罰實施主體作了進一步明確。

  應當強調的是,對違反兵役法行為實施處罰,只是落實兵役法的一種輔助手段。要貫徹落實好兵役法,關鍵是要靠加強國防教育,加大對新的兵役法的宣傳力度,增強人們的國防觀念和法制意識,各級政府嚴格依照兵役法履行職責,落實政策,公民自覺依法履行兵役義務,全社會共同關心和積極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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