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此“彈劾案”是根本“不可能的任務”。其實黃國昌也有“自知之明”,昨日就聲稱即使“立法院”投票不會超過三分之二,也要讓賴清德及“行政院”留下“毀憲亂政”的紀錄。當然,也是黃國昌為自己在“立委”及民眾黨黨團總召任內的最後時刻,留下“衛憲”的輝煌紀錄。
而且,也是要“不蒸饅頭爭口氣”,即使是明知法政條件不足,也要堅持尊嚴、不服輸,通過精神上的“蒸氣”來“爭氣”。
實際上,雖然在“憲政史”上,曾經有過在一九五四年“監察院”成功“彈劾”、並經“國民大會”通過罷免滯留美國不歸的“副總統”李宗仁的紀錄,但在“修憲”後,就從來沒有成功“彈劾”過“元首”。這既包括陳水扁時期,二零零零年因“核四”停建案、二零零六年因“國務機要費案”,在野黨曾推動罷免與彈劾,但因無法跨過“立法院”三分之二的超高“門檻”而失敗;也包括在馬英九任內,二零一三年“馬王政爭”期間,也有在野黨“立委”高呼“彈劾”,但同樣未成案。這折射了“彈劾案”要跨過全體“立委”三分之二同意的“門檻”,在實務上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並因此而凸顯制度高牆的實際效果。
至於“彈劾”“行政院長”,這是“監察院”的職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對於“行政院長”及其他公務員,“立法院”如果認為其違法失職,只能將證據“移送”給“監察院”,由“監察委員”來決定是否發動“彈劾”。須經“監委”二人以上提議,並經提案委員以外的“監委”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成立後,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可對被彈劾公務員,做出免職、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等九種處分。
因此,昨日“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幾名藍白“立委”挾議席多數通過的“彈劾”卓榮泰臨時提案,也只能是向“監察院”移送證據,不具成案的條件。
藍白兩黨分別對賴清德、卓榮泰提出“彈劾案”,可能也有技術性的考慮。實際上,在賴清德支持卓榮泰對《財政劃分法》修正法案“不副署”後,惹發在野陣營的強烈反對。而民進黨則趁機設下“陷阱”,誘使及慫恿在野陣營發動“倒閣”。倘在野陣營上當,以“立法院”過半議席優勢通過對卓榮泰的“不信任案”,賴清德就可“依憲”宣布解散“立法院”,並重選“立委”。一方面,民進黨“搏一搏,單車變摩托”,可以充分運用其行政資源,並繼續使用“反介選”等高壓手段,務求“立法院”翻盤,獲得多數議席,重新掌握“立法院”的主導權,改變目前“朝小野大”的被動狀況;另一方面,即使是曾經躲過“大罷免”的國民黨“立委”透過重選再次當選,也已沒有不得再對其提出“罷免案”的“免死金牌”,民進黨仍然可以“睇唔順眼”就再次發動“大罷免”。
民進黨為了誘使在野陣營上當,開出了許多充滿誘惑力的條件,包括重選“立委”後,在野陣營倘獲得七十六席,就可主導“立法院”通過對賴清德的“彈劾案”。另外,也聲稱“立委”對“行政院長”最強的武器是政治上的“不信任案(倒閣)”,而非法律上的“彈劾”。
因此,藍白黨團此舉,實際上就是“擺明車馬”,以技術性的手段反嗆民進黨的“倒閣”建議陰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