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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協商談判中的“兩岸特色”:理論意涵與實踐特徵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12-21 17:02:16  


兩岸協商談判:先易後難,循序漸進。
 
  兩岸協商談判的過程實際上就是解決利益衝突,尋找、確認和實現共同利益的過程。美國學者艾克列認為,談判就是“在利益衝突時,為達成協議而提出各種明確方案,進行利益交換或實現共同利益的過程”。(注5)兩岸關係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一種利益關係,利益衝突和共同利益同時存在。台灣學者吳秀光認為,一般而言,會步上談判之途的相關參與者,他們的利益不是完全重疊,也不是完全衝突,只有在部分衝突、部分不衝突的情況下,談判才有可能發生。(注6)兩岸間共同利益的實現並不是利益衝突的簡單擱置或消弭,也不是兩岸之間單純的利益交換或妥協,更不是對中華民族的總體利益進行平均分配,它的實現取決於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即兩岸一致性共同利益基礎的客觀存在以及雙方當局對共同利益的主觀認識,以及通過協商談判謀求合作的善意與誠意。在當前兩岸協商談判過程中,兩岸特色不僅表現為要考慮到兩岸同胞的共同利益,更表現為要有利於中華民族的整體利益,有利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

  最後,協商談判是實現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必由之路。

  通過協商談判來實現兩岸關係和平發展與國家的和平統一,是一種與中國歷史上任何一次國家統一都不同的模式,它既是對歷史經驗教訓的總結和超越,也符合當前時代的潮流。兩岸協商談判的需求是兩岸關係發展到一定程度的產物,在兩岸隔絕和軍事對峙時期,任何形式的協商談判都不可能;在兩岸持續緊張和對立時期,協商談判也被迫中止。因此,和平發展和協商談判是相輔相成的,沒有協商談判就沒有和平發展,沒有和平發展,協商談判也無法得到保障。從某種意義上說,兩岸關係的和平發展與最終實現完全統一的過程,就是兩岸透過協商談判,最終形成兩岸都可以接受的制度化安排的過程。

  “兩岸特色”協商談判的實踐特徵

  兩岸協商談判已經走過近二十個年頭,回顧20世紀90年代以來兩岸協商談判的歷史實踐,海協會會長陳雲林曾表示,兩岸協商談判不僅是推動兩岸關係改善與發展的重要途徑,也是維護兩岸關係政治基礎的有效方式;兩會協商成功與挫折兩個方面的經驗,為我們推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提供了深刻的啟示。(注7)兩岸協商談判的深刻啟示還體現在其“兩岸特色”的實踐中。兩岸協商談判之所以與其他的談判有這樣那樣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實踐特徵:

  一、兩岸協商談判的基礎與前提

  兩岸的協商談判首要的實踐特徵是,非常強調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政治基礎。雖然台灣島內有些政黨和政治人物提出在“不預設前提下”,與大陸進行對話和溝通,美國有些人也認為大陸不應該為兩岸對話預設“一個中國”的前提,但兩岸之間的協商談判從來都不是沒有前提和條件的,這已經被兩岸在過去十幾年的協商談判實踐所證明。“九二共識”的最大意義在於它體現了一個中國原則,它對兩岸關係發展的指導意義不僅僅局限於兩會的商談中,而是成為兩岸各項接觸和商談的重要政治基礎,也是判斷台灣當局政策意圖和兩岸關係形勢好壞的重要指標。沒有1992年兩岸在香港達成的共識,就沒有1993年的“汪辜會談”;正是因為李登輝的分裂活動和陳水扁不接受“九二共識”,兩會商談才中斷十年之久;也正是因為確認了“九二共識”這一基礎,兩會才在2008年恢復了商談。今後無論台灣島內政局如何變化,大陸堅持將“九二共識”作為兩岸協商談判政治基礎的立場都不會改變。

  二、兩岸協商談判的目標與方向

  兩岸協商談判的另一實踐特徵在於其目標明確,方向清晰。任何協商談判總是以某種利益的滿足為目標,是建立在人們需要的基礎上的,這是進行談判的動機,也是談判產生的原因。兩岸協商談判既是一種手段、一種過程,也是一種結果。無論作為手段、過程還是結果,它都是圍繞著一定的目標進行的。作為手段,兩岸協商談判的目標可以是通過協商談判,解決兩岸經濟、社會、文化領域交流交往中的具體問題,建立起問題解決和協調機制;作為過程,兩岸協商談判的目標可以是通過協商談判,促進兩岸之間的溝通與瞭解,增進互信,以促使兩岸建立的各種機制充分發揮效用,達成制度性安排或協定;作為結果,兩岸協商談判的目標可以是達成一系列具體的經濟、文化甚至是政治協議。無論如何,兩岸協商談判的最終目標是要服從和服務於兩岸關係發展的階段性和整體性目標,某一時期的目標是與當時的兩岸關係形勢和政策任務密切聯繫的。就當前而言,兩岸協商談判的目標就是要鞏固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新局面,方向就是確保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格局和趨勢不被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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