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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方“限禁水域”的由來、性質及應對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24-06-26 11:05:25


表1:台灣公布的限制、禁止水域範圍
圖1:台占大陸沿海島嶼位置圖
圖2:金門的“限禁水域”範圍
  中評社╱題:台方“限禁水域”的由來、性質及應對建議 作者:李明傑(北京),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研究員、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廣東省實驗室(珠海)海洋戰略與法律創新團隊成員;張海文(北京),南方海洋科學與工程廣東省實驗室(珠海)海洋戰略與法律創新團隊雙首席科學家、浙江大學海洋學院兼職教授、自然資源部海洋發展戰略研究所所長/研究員

  【摘要】2024年2月14日,台海巡人員在金門島東部海域以“非法進入禁限水域”為由,對大陸漁船進行追趕和撞擊,并致漁船翻覆、2名漁民死亡。初步分析,本案性質為台海巡人員在執法過程存在執法不當或執法過當行為,漁民死亡事件屬意外。國台辦就此事件表明立場不承認台單方劃定的“限制、禁止水域”,要求台方查明事實真相并嚴肅處置相關責任人。本文介紹了“限禁水域”的由來以及台方劃設“限禁水域”的經過,分析了“限禁水域”的性質以及圍繞“限禁水域”的執法實踐,并對“2·14”事件後續處理進行了分析并提出建議。

  一、“限禁水域”的由來

  (一)“禁止區”和“限制區”的來源

  “禁止和限制”的概念來源自1931年國民政府時期制定的《要塞堡壘地帶法》,主要目的是劃定軍事設施的保護區域。該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要塞堡壘地帶,無論陸地水面,均分為兩區”。“一、自基點外緣起至其前方六百公尺以內,為第一區。二、自基點外緣起至其前方五千公尺以內,為第二區。”

  同時,第二章“禁止及限制事項”規定了上述兩區範圍內禁止和限制從事的活動。該法雖未明確提出“禁止區”和“限制區”的定義,但是從上下條文理解,第一區是指禁止區,第二區是限制區。

  (二)“限禁水域”劃定的經過

  1992年7月31日,台當局公布《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其中,第二十九條規定:“大陸船舶、民用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台北飛航情報區限制區域。前項限制或禁止水域及限制水域,由‘國防部’公告之。第一項許可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三十二條還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徑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左列之處分:

  1.扣留之船舶、物品沒入或發還。

  2.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或強制其出境。”

  這是台灣立法中第一次明確出現“限制或禁止水域”的表述,并沿用至今。

  1992年10月7日,台“國防部”依上述第二十九條發布“(81)昭陽字第4217號”公告,宣布了“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範圍,其中包括台灣本島及澎湖列島、金門地區、馬祖地區、烏坵地區、東引地區、東沙地區和南沙(太平島)地區共7個部分。

  在台灣本島及澎湖列島部分,規定:

  (一)進入限制海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實施檢查。驅離無效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二)進入禁止海域者:強制驅離;驅離無效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三)第一款或第二款之大陸船舶有抗拒扣留之行為者,得予警告射擊;經警告無效者,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之行為者,得予以擊毀。

  對於進入金門地區及其他6個海域,規定:

  (一)進入限制海域者:應實施監視,并視狀況實施警告射擊,予以驅離。

  (二)進入禁止海域者:實施驅離射擊,驅離無效或有敵對行為者,予以擊毀。

  其後,台方分別1998年6月24日、2004年6月7日對限禁水域的範圍進行了小幅修訂。

  目前台方劃定的“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範圍中,台灣本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等,由於岸外海域開闊,禁止水域劃至岸外12海里,限制水域劃至岸外24海里,實質上是台灣單方主張的領海和毗連區範圍。

  台占大陸沿岸島嶼和南沙群島的太平島限制水域為低潮綫外4000-6000米,禁止水域為低潮綫外4000米以內海域,其中大小金門島因距離大陸過近,限禁水域範圍特殊規定為1500-8000米,最短距離僅為低潮綫外1500米(表1、圖1-2)。

  [表1:台灣公布的限制、禁止水域範圍]
  [圖1:台占大陸沿海島嶼位置圖]
  [圖2:金門的“限禁水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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