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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體性治理觀點下京津冀涉台政策執行效應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4-11-11 11:33:08


 
  (四)跨區域整合活動:地理範圍資源整合程度不高

  地理範圍資源整合對於推動區域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和實現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作用。數據表明(表5),京津冀地區涉台政策執行過程中資金、人才、科技創新等資源整合程度不夠高,問卷均值僅為2.4337,低於其他指標均值。由於京津冀地區各自具有一定的經濟和發展優勢,各地政府往往更關注本地區的發展,這就導致了在資源整合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實際操作中,不同地區之間存在著政府層級、行政體制以及利益驅動等方面的差異,這使得政府之間的合作難度較大。各地政府在決策過程中可能更注重本地區的利益,而忽視了整體利益和協同發展的考慮。

  此外,跨區域資源整合還面臨著一些制度性障礙。例如行政審批、政策銜接、人員流動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和難度,阻礙了各地區間資源的流動和共享。缺乏統一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也使得各地區在資源整合方面缺乏合作的基礎和條件。實際上,雖然各地都提出不少惠及台灣同胞的政策措施,但在執行中,服務水平落後於政策文件,還處於積極開拓和建設階段。最後,跨區域資源整合還面臨經濟差異和發展不平衡的挑戰。京津冀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差異,資源稟賦也有所不同。這導致了在資源整合過程中各地區的利益分配不均,難以達到資源優化配置的目標。

  五、整體性治理優化路徑

  研究結果顯示,第一,京津冀涉台政策在執行效果上較好,能夠滿足兩岸合作發展的需求。第二,京津冀地區在涉台政策的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包括台胞對社會保障服務滿意度不高、地方政府內部機構的協同配合亟需提升、線上辦事服務覆蓋率不高及資源整合程度不夠。第三,對京津冀涉台政策問題的原因分析發現,存在社會保障服務文化差異考量不足、不同組織與部門之間的利益衝突仍然存在、台胞政務服務信息共享程度差以及跨區域資源整合缺乏統籌規劃等因素,對於其涉台政策的有效執行產生負面影響。

  據此,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

  (一)公益與福祉:兼顧台胞社會保障政策的公共利益與民生發展

  為了兼顧公共利益與民生發展,台胞社會保障政策的優化策略,應重點考慮社會穩定和台胞福祉的可持續發展。第一,應加強社保政策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制定台胞社保政策手冊和宣傳材料,向台胞提供清晰明瞭的政策指導。第二,加快信息共享和整合,建立跨地區的社保信息平台,加強社保服務的規範化和便捷性。第三,增加台胞的話語權和參與度,保障台胞的相關合法利益。第四,鼓勵台胞參與相關政策制定,建立台胞社保投訴和監督機制。設立社保服務熱線和投訴平台,加強社保服務的監督和評估工作,建立完善的監督評估體系,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融合與協同:創新政府協調與合作機制

  建立跨部門溝通互動機制,完善政府間協同治理聯動機制以及公共服務等相關配套政策體系。一方面設立高層次的府際協調會議,定期召開,以解決重大問題和協商合作事項,另一方面設立跨部門工作組,完善跨部門的信息流通管道,加強日常工作協調與合作,推進信息共享。其次,需要動態調整部門權責邊界,重新評估和規範各部門的職責與許可權,避免職能重疊和責任不清的情況。再次,強化政府間合作的法律保障。例如建立跨區域政務合作機構,提供政務服務和法律政策協調等支持。最後,加強府際間人員的交流和培訓,提高彼此之間的瞭解和信任,增強協同配合的意願和能力。

  (三)創新智慧:數字化政府與線上服務升級塑造未來生活

  第一,應提升京津冀政務線上辦事服務平台的功能。一方面,增加線上辦事的範圍和內容,涵蓋更多社會民生領域,完善線上辦事的功能和用戶體驗;另一方面,推行一窗受理,實現多個部門業務的一站式辦理。第二,建立健全京津冀數據安全管理機制,提升信息相關安全保障能力。第三,加大信息技術的普及和培訓力度,提高民眾的信息技術應用能力。第四,建立政務線上辦事的監測和評估機制,及時掌握用戶的意見和建議,以改進服務質量和用戶體驗。

  (四)共生共利:推動區域一體化與資源協同利用

  首先,需要加強京津冀涉台政策的宣傳和推廣,提高各地對政策的認知度和參與度。通過共享人才和技術資源,推動區域間的產業互補和協同創新,促進跨區域資源的整合和利用。再者,應推動產業鏈上下游的合作,建立產業協同發展的區域規劃和政策支持機制。例如促進京津冀和台商企業之間的合作,形成產業鏈的互補和協同,同時提供政府支持和激勵措施,鼓勵企業在跨區域間進行投資和合作。最後,構建跨區域公共服務體系。一方面提供高質量的教育、醫療、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另一方面加強公共服務資源的合作和共享,提高服務水平和覆蓋率,降低台胞在跨區域活動中的成本和障礙。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課題“一國兩制的行政功能研究”(批准號:19BZZ106),南開大學亞洲研究中心資助課題“促進京津冀對台交流的措施研究”(項目號AS2220)。

  註釋:

  ①中共中央台辦等:《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http://www.gwytb.gov.cn/zccs/zccs_61195/gza31ta。

  ②中共中央台辦等:《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http://www.gwytb.gov.cn/zccs/zccs_61195/a26tacs/201911/t20191104_12214930.htm。

  ③中共中央台辦等:《關於應對疫情統籌做好支持台資企業發展和推進台資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http://www.gwytb.gov.cn/zccs/zccs_61195/zltqa11ta/202005/t20200515_12274847.htm。

  ④中共中央台辦等:《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http://www.gwytb.gov.cn/zccs/zccs_61195/nl22t/202103/t20210317_12338943.htm。

  ⑤中共中央台辦等:《關於支持福建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 建設兩岸融合發展示範區的意見》,http://www.gov.cn/gongbao/2023/issue_10726/202309/content_6906519.html。

  ⑥Christine Bellamy, Perri 6, and Charles Raab, "Joined-up Government and Privacy in the United Kingdom: Managing Tensions between Data Protection and Social Policy", Public Administration, 2005, pp.393-415.

  ⑦羅婕、桑玉成:《權力向上,治理向下:關於整體性治理的一種視角》,《學海》,2018年第3期,第78-83頁。

  ⑧任博、孫濤:《整體性治理視域下我國城市政府公共服務職責劃分問題研究》,《東嶽論叢》,2018年第3期,第165-172頁。

  ⑨韋彬、林麗玲:《網絡食品安全監管:碎片化樣態,多維誘因和整體性治理》,《中國行政管理》,2020年第12期,第27-32頁。

  ⑩趙新峰、袁宗威:《京津冀協同發展背景下雄安新區整體性治理的制度創新研究》,《行政論壇》,2019年第3期,第51-61頁。

  ⑪蔣敏娟、張弦:《新時代京津冀協同發展及影響因素研究——基於整體性治理關鍵變量的分析框架》,《行政論壇》,2019年第6期,第139-146頁。

  ⑫黃清賢、安世文:《京津冀協同治理中涉台政策“合力困境”與紓困路徑》,《台灣研究》,2023年第6期,第1-14頁。

  ⑬黃清賢:《公共治理思維下的兩岸融合發展》,《台灣研究》,2020年第5期,第1-15頁。

  ⑭何慧俐:《兩岸融合發展理念因應之文化視角分析》,《台灣研究》,2021年第6期,第32-43頁。

  ⑮李肖肖、陳子韜、吳維旭:《優惠政策對台商在大陸投資的作用研究——基於“31條涉台措施”的實證分析》,《台灣研究》,2021年第5期,第56-63頁。

  ⑯曾凡軍:《基於整體性治理的政府組織協調機制研究》武漢:武漢大學,2015年第5期,第18-46頁。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4年9月號,總第321期,P3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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