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與妥協
“物權法最大的難點在於,它涉及各方利益,最根本的是要找到一個利益的平衡點。”江平說。
2006年2月,《人民日報》原副總編輯周瑞金發表文章《改革不可動搖》(署名皇甫平),不無憂慮地表示:“中國又走到了一個歷史性拐點。在建設全面小康社會進程中,我們面臨著國內矛盾凸顯期與國外摩擦多發期的交織,社會上出現一股新的否定改革、反對改革的思潮。他們把改革過程中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新矛盾,上綱為崇奉西方新自由主義的惡果,加以批判和否定,似乎又面臨一輪改革‘姓社姓資’爭論的輪回。”
同年“兩會”,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公開表態,堅持改革方向絕不動搖。物權法被列入當年的立法計劃,並駛入立法快車道。
2006年8月、10月,物權法五審和六審。五審增加憲法關於基本經濟制度的規定,六審則在第一條加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而之後,無論是參與起草的學者,還是人大官員的表態,都特別強調物權法的“合憲性”。
2006年12月,物權法七審,並決定提交2007年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表決。
五審是鞏獻田“公開信”風波後的第一次審議。全國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委員胡康生在作說明時說:“堅持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和對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給予平等保護是一個統一的有機體。沒有前者,就會改變社會主義性質;沒有後者,就違背了市場經濟原則,反過來又會損害基本經濟制度。”
“立法機關非表態不可。”梁慧星說。而且,此次修改物權法也“作出了一些讓步”。
“太超前不行,太落後也不行。”按江平的看法,“任何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我說過,管10年就差不多了。一部法律在這個階段不能十全十美,不能靠物權法去解決所有問題。”
王利明說,立法應該保持必要的超前,但只有條件成熟,才能做出一些超越制度的規定———比如打破建設用地的“70年大限”。
儘管改革論爭漸漸平息,但爭論背後折射的社會矛盾,只要與財產有關的,都會反映到物權法上。
除了留下“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外,更多的爭議被直接刪掉。尹田說,本是物權法很重要的“佔有權利推定”原則,因被一些學者解讀為“保護壞人”而被刪除。關係交易安全的“善意取得”,因被解讀為赦免原罪,學者一度擔心它被拿掉。被刪除的還包括“典權”、“居住權”、“宗教法人所有權”、“取得時效”等。
王利明也承認,擱置一些爭議也是出自立法進度的需要。但他現在無法預測,2010年完成民法典的目標能否實現。
江平發現,稿子一次比一次“簡化了很多”。“物權法作為規則,應該明細,以便於操作。”他說,“比如拋棄物究竟屬於誰?有人就曾說了,拋棄物不就是往外扔垃圾嗎,規定它幹啥?”他認為,“物權法七審稿明顯前瞻性不足。其實某些現實已經看得到的,制度應該及時調整。”
長期以來,中國的法律發展總落後於實踐。孫憲忠認為,“摸著石頭過河”體現了對別人的不信任,有現成的經驗和理論為何不借鑒過來呢?你完全可以從別人修好的橋上過河——“是什麼讓我們失去了進步的勇氣”? (來源: 南方週末) |